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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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30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基本要求 第一条: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条: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第三条: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吊篮(吊笼)、平衡重等转(运)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第四条: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
2、员可拒绝执行。 第五条: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处)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进行指挥. 第六条: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第八条: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第九条: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
3、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页 共 16 页 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条: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
4、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第十三条: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第十四条: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第十五条: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
5、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第十六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出厂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第十八条:钢丝绳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
6、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2 页 共 16 页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表1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1,26 28,36 36,40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第十九条: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2报废标准按表3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
7、的断丝数) 表2 钢丝绳规格 采用的安619+1 637+1 661+1 全系数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表3 钢丝绳表面锈蚀或30,40 大于40 10 15 20 25 磨损量(,) 折减系数 报废 85 75 70 60 50 第二十条: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8、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3 页 共 16 页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第二十二条: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2。 履带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条: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
9、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第三条: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第六条: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第七条: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
10、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第八条: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4 页 共 16 页 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第九条: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第十条: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
11、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第十一条: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第十二条: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第十三条: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第十四条: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
12、,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第十五条: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第十六条: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3。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
13、全距离。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5 页 共 16 页 第二条: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第三条: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第五条: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
14、方后再行调整. 第六条: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第七条: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第八条: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第十条: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第十一条: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
15、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第十二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第十三条: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第十四条: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6 页 共 16 页 得离开操纵室。 第十五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第十六条: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第十七条: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
16、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第十八条: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第十九条: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第二十条: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行驶时,严禁人员
17、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料。 4. 塔式起重机 第一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载能力:轻型 (起重量30kN 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 (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 (起重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l/l000 ,且不超过?3mm; (3)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轨道终端lm处必须设
18、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7 页 共 16 页 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第二条: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第三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五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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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 吊装 垂直 运输 机械 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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