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收养待“修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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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收养待“修法”儿童收养待“修法” 郑智维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方燕 “现行收养制度存在收养条件过高,收养程序不完善,对收养人评估流于形式,对收养关系成立后的日常监督缺失等问题。”接受本刊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说。 两年前,方燕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履职第一年,她就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议案作为第一份建言。围绕收养问题,她曾走访过多家福利院和很多失独家庭。 今年全国两会,方燕再次提出儿童收养话题。围绕收养评估、监督制度、出台配套实施办法等内容,她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收养评估要细化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
2、被收养人的能力”。 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出台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但仍然没有出台具体的评估标准。 早在20XX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涉及收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性格心理,以及与被收养人的相适度等诸多方面,对其科学判断需要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20XX 年,民政部又出台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收养评估工作的相关标准、流程等。与此同时,各地方也陆续制定相应的评估细则。 以往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行政主导模式的收养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往往指定或者授权第三方
3、社会组织或儿童福利机构等来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方燕说。 在方燕看来,现有收养评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例如,委托第三方参与评估的依据仅仅是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 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审核标准如何?由谁主导?评估结果的具体效力要如何认定?当评估结果对当事人不利时,被收养人是否有救济途径? 针对这些问题,方燕建议结合之前地方试点的经验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评估标准、流程等规定,明确民政部门的相关权责,第三方机构的选聘审核办法,分级细化评估指标、细化评估流程等。 建立跟踪监督机制 现行的收养法仅仅关注收养前审查,尚未建立收养关系成立后的跟踪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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