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检察亚洲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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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外检察亚洲篇域外检察亚洲篇 新加坡:领导者无人事权 新加坡检察官的人事关系不受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管理。在新加坡,有一个名为“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负责遴选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人才,委员会的负责人是高等法院大法官而不是总检察长。根据总检察署的需要,法律服务委员会对想当检察官的人员直接进行招录考试,符合条件的就可进入检察机关服务。 同时,新加坡检察官的管理也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每年总检察署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都要集中对每位检察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再将评估结论报总检察署,总检察署对检察官的使用和晋升提出建议,由法律服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公共服务委员会审定。 根据检察官的工作
2、表现及任职经历,法律服务委员会可以调任检察官为初级法院法官,也可将其向总统推荐并由总统委任其为高等法院法官。而对总检察署中除检察官外其他人员的管理则不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而是直接由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与政府部门一般公务员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 此外,新加坡总检察署并无单独针对检察人员办案的约束制度,但要求各位检察人员独立办案,自觉接受公务员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不能干预各位主控检察官办案,这使得检察官们能够放手办案,有效防止了“看领导脸色办案、错案无人追究”的尴尬局面。 韩国:独立办案的检察官 韩国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非常独立的。虽然司法部长在司法行政机关中拥有
3、至高无上的管理权,但也只能从整体上对检察官进行行政管理,却没有权力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情况指手画脚。检察长有权指导和监督下属的检察官,但这种监督也仅限于防止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犯错误和保持行使检察权的统一性。 在具体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只有检察官本人才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他们可以决定立案、发起和终止刑事调查、指挥司法警察工作,也能适时撤销或改变控罪,连司法部长也无权干涉具体案件的侦查。与之相应的制度设计是,在韩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流动很快,一般两年至三年要进行调换,从而防止检察官由于权力过大而产生腐败。 在韩国,各级检察机关除有权力和责任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外,还负责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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