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
《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我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并管理、考核下属交通行政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政府监督
2、、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保证体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签定责任书.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指标满足要求,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率达100%。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安全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按照质量通病治理和“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等要求,深入开展各项质量安全活动
3、,推行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交通行政部门职责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第九条 市(扩权强县)交通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查指导县交通行政部门农村公路
4、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应成立质监组织(县质监机构或县交通局内设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监人员必须满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专业要求;重点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接受上级部门工作指导,组织本地区日常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第三章 质监机构职责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级(省、市、县)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采取“省质监机构指导、市质监机
5、构管理、县质监组织监督的监督管理模式,省、市、县三级质监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省质监机构负责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实施抽查,指导市质监机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市质监机构负责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设专人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各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负责本地
6、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分析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省质监机构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第十四条 县质监组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计划;聘请、组织和管理义务社会监督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检查受监项目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规行为;分析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状况,总结工作经验,每月向市质监机构报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月报(扩权强县向省质安局报送);出具受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意见,并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期是从
7、受理交通工程监督申请手续之日起至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止;安全生产监督期是从受理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交工质量鉴定止;农村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达到100。第四章 建设各方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为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法人代表为质量安全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成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机构建设和人员素质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查。(二)
8、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按国家规定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三)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安全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组织做好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四)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质监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五)认真履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及时做好质量监督申请和施工许可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工程完工后,及时向质监机构申请质量鉴定,并配合质量鉴定工作;未经质监机构鉴定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不予结算
9、、支付;未取得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的工程项目,不得退还质量保证金。(六)加强项目建设期的技术服务,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七)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按照资质从业范围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二)建立健全设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接受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对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农村公路 建设 质量 安全管理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