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权益部信箱-维权信箱-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会权益部信箱-维权信箱-2.docx(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学生会权益部信箱_维权信箱学生会权益部信箱_维权信箱 离婚后原配偶之间还享有哪些权利 我与前夫于20XX年8月离婚。最近前夫以种种理由来找我,不是要看望儿子就是要与我分家产。对他我感到非常厌恶,但他说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请问,离婚后原配偶之间还存在哪些权利? 四川梁芳 梁芳女士: 夫妻离婚后,并非一了百了,根据法律规定,彼此之间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对子女的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
2、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是1年内,可请求损害赔偿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就损害赔偿的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有明确规定。 四是1年内,对原财产分割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
3、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是2年内,对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
4、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六是2年内,对连带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享有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撬”这里的追偿期限为2年,自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起算。 七是2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就离婚时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的判决、调解、裁定,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
5、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签订“孩子郊游受伤学校概不负责”的协议是否有效 我儿子10岁,念小学。1个月前,学校组织学生郊游。行前让每个学生带回一张协议,其中提到:“学生在郊游中造成的自身伤害,学校和老师概不负责。如家长有异议,可以不让孩子参加本次活动。”鉴于儿子一再吵着要去,我考虑再三还是签了字。不料,儿子恰恰在郊游中,因路太滑从半山腰滚落到山底,造成手、足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用去医疗费用3万多元。我要求学校赔偿,学校以协议为由拒绝。请问,学校与家长签订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甘肃林钟慧 林钟慧读者: 尽管你
6、与学校签有协议,但学校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是学校应尽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家长将孩子交给学校后,学校就有责任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因协议而解除或转移。一方面,学校通过协议回避自身与教师的法定责任,当属违法行为。而民法通则第58条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且从行为开始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学校让学生带回的协议内容,是学校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家长协商的条款,当属格式条款。而合同法第
7、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另外,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指出:“无民事行为
8、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散布地震等谣言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近段时间,日本大地震和福岛核泄漏的巨大灾难使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食盐海啸”与“购盐井喷”,一时间民众无不“危盐耸听”、“谈盐色变”。3月19日,中国盐业总公司公开辟谣后,才使全国食盐市场得以稳定。前些日子,互联网上又开始疯狂流传我国国内多处地方将发生大地震的谣言,严重扰乱了公众的生活秩序。请问,这种随意散布未经核实的谣言或恐怖信息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山东孔智睿 孔智睿读者: 这些散布谣言的人,轻者会被治安处罚,重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治安管
9、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这种违法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还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本罪。间意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值得提醒的是,我们在网上看到这种类似恐怖信息的贴子或者接到此类短信时,所要做的就是不转贴、不转发,等待权威部门发布消息,以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恐慌、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