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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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 一、前言 法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产物,特色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对法经济学最普遍的界定为“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但也存在分歧,有的侧重于研究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经济学的作用,有的侧重于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经济现象,还有的侧重于综合运用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如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大致上可以将上述分歧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是指对社会中法律现象和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不仅从微观、具体层次上讨论二者之间的关
2、系,而且从宏观、抽象的层次上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如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的论述就属于此;狭义的就是指60年代以后在美国形成的以芝加哥大学和耶鲁大学的一些学者为代表的当代法经济学,他们运用现代经济学的成果(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成果)研究法律体系下行为人的反应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这些研究又可以分为“实证”和“规范”两部分,前者是用经济学研究实际法律规则的效果,后者是用经济学选择最有效率的法律规则。不论是广义的理解还是狭义的理解,二者共同的观念是: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本身,而应该看到法律不过是社会生活的秩序化。研究法律就是要反映出社会经济关系等赋予法律的规定性,揭示出法律“面纱”
3、后面的东西。这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出发点。 按照对法经济学的广义理解,法经济学的历史可以追述得很远。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已经论述到了法律制度对价格体系的影响。从法学研究跨入经济学领域的马克思更对法与经济的关系有深刻的理解,他指出法律关系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法律所集中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正是科学认识法律制度的首要前提。 美国制度学派的研究形成了法经济学的第一次浪潮。凡勃伦在激烈地批评边际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上,强调制度对行为决策的影响和社会的利益冲突。康芒斯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经济学对后来法经济学研究具有重大影响。康芒斯认为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就是探究决定一般经济秩序的合理规则
4、的构成要素,他综合经济学、法学、伦理学以及实用主义哲学形成了他的制度经济学。 法经济学的第一次浪潮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很快就衰落了。法经济学的真正勃兴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Mackaay称之为法经济学的第二次浪潮。 1960年科斯受聘于芝加哥大学并担任1958年创刊的法经济学杂志的编辑。之后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大背景下,在科斯等人的努力下,法律的经济分析被一般化,现代法经济学诞生。 在科斯之前的法经济学被波斯纳称为“老法经济学”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这一时期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垄断等问题的研究上,还没有将其一般化。之后贝克尔的工作使经济学分析工具具有了普
5、遍适用性。科斯在1937年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提出了“交易成本”概念。1960年科斯发表了法经济学的奠基之作社会成本问题,标志着现代法经济学的诞生。文中的思想被归纳为“科斯定理”。科斯不仅在理论上揭示出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重要性,而且展示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方法,即交易成本方法。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使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般化在方法上成为现实。 之后,卡拉布雷塞、阿尔钦的工作展现了在传统法学领域侵权法、产权法进行经济分析的成果。由此吸引大批经济学家(如德姆塞茨)和法学家(如波斯纳)进入法经济学领域,尤其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学者致力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成绩卓著,声誉鹊起,形成了法经济学中的芝加哥学派。
6、70年代之后法经济学迅速发展,成为美国法学院的主流研究领域,同时法经济学也开始国际化。 然而早在70年代初期,芝加哥学派的法经济学就受到了质疑。在波斯纳将全部的经济分析归结到“效率”主题之下后,更是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怀疑。有来自法学界的以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和以肯尼迪(Duncan Kennedy)为代表的批判法学派的批评,也有来自经济学界内部以萨缪斯为代表的制度学派和以拉兹(Mario J. Rizzo)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的批评,以及法经济学内部芝加哥学派、卡拉布雷塞为代表的“纽黑文学派”和以威廉姆逊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之间的相互批评。在批评
7、与反批评的过程中,一方面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经济学主流法经济学主要是指由波斯纳领导的坚持“效率主题”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观念和工具的法经济学,因此又称为新古典法经济学。有时也被称为法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但这可能不太准确,因为科斯、施蒂格勒和波斯纳之间也有分歧。继续高举“效率主题”的大旗,不断完善及修正自己的理论,开拓新的分析领域;另一方面,批评者们也逐渐在形成系统的观点,发展成为法经济学中的新派别。 自80年代中期以来,法经济学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持续发展阶段。一方面,法经济学的影响日趋扩大。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美国政府也要求对政府法令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法经济学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法
8、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派别;另一方面法经济学的内容也在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波斯纳等人为代表的主流法经济学在批评和质疑下对“效率主题”做了一些调整以增强假说的现实性和预测力,并且通过加强实证分析和运用新的分析工具(如博弈论的应用)的方式提高理论解释力;二是逐渐形成了一些非主流学派,如制度法经济学派、奥地利法经济学派等,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对法经济学的批评,纷纷探索建立自己的分析体系。但由于除新古典经济学以外的经济学的成熟程度还不能为其对法律进行分析提供足够的工具,因此这些学派目前只是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观念,离系统分析还有相当的距离。 法经济学是经济学帝国主义进行的最为深入的领域,综观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9、尤其是在当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一个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深化和反思的过程,是经济学以理性选择为依托、深入到法律领域中,对法律规则的形成以及既定法律规则下的行为反应进行分析。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既展现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学术魅力,又暴露出了它的局限。因此对法经济学在当代的发展轨迹进行评述,选择“理性选择理论”这个视角,不仅具有相当的学术高度,而且能够较为准确地把握法经济学的学术演变规律、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准确的预测,同时也能够检验“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成败得失,为经济学的发展提供启示。本文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当代西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研究”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在此特别感谢我的两位导师何炼成教授、黄
10、少安教授的精心指导。当然文责自负。 魏建,1969年生,经济学博士,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师,现在广发证券公司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法经济学有多种多样的称呼,如“法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等。在英文中已经获得公认的称呼是“Law and Economics”,直译为“法和经济学”,本文将其意译为“法经济学”,一是因为将“法和经济学”作为一个名词称呼一门学科,不太符合汉语的语言规范;二是为着重体现其中的经济学性质,因为它是“经济学帝国主义”最好的体现和最为深入的发展。 Rowley,Charles K.,Public Choice and the Economics
11、Analysis of Law. In Nicholas Mercuro (ed.), %Law and Economics,% 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9,pp.123173. Hovenkamp,Herbert,Law and Economics in the United States:A Brief Historical Survey,19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5,pp.331352. Mackaay,Ejian,History of Law and Economics,Http:
12、/,1999.同上注。凡勃伦:企业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 二、理性与理性选择理论 (一)理性 理性概念是一个多层次多含义的概念,是一个从核心逐渐向外扩展的概念体系。核心层次的理性是纯粹的形式理性,认为人是其目的的理性最大化者,目的外生于决策过程,对实现手段的惟一要求就是它能使目的实现达到最大的程度,至于如何实现没有规定。形式理性是外延最大的理性,能包含在逻辑上符合手段与目的一致性的所有行为,是其他理性的基础。 预期效用理论是更进一步的理性判断,是现代经济学广泛使用的理性假设。它依然认为目的外生于决策过程,强调行为与目的的一致性。但是,它:(1)将决策者
13、的效用作为追求目标;(2)行为选择限定在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上,决策者须比较不同行动方案产生的不同效用水平;(3)引入了不确定性,要求决策者比较不同概率分布下不同可选方案之间的预期效用;(4)最为重要的是,为使比较可以进行,要求效用函数具有通约性(Commensurability)、可传递性(Tansitivity)、占优性(Dominance)和偏好不依赖于选择程序的无关性。 自我利益最大化理论更进一步,将追求的目标限定在了决策者的自我利益上不过在效用和利益之间进行严格区分,十分困难。如果认为利益与效用包含的内容一样广泛,预期效用理论和自我利益最大化理论就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一般的理解是认
14、为自我利益最大化排除了利他行为,而预期效用理论中的目标追求则可以包含利他目标。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这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自我利益最大化理论在经济学理论中使用的时间最长,也是最易被理解的理性假设,在“经济学帝国主义”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 比自我利益最大化更进一步的是将追求目标限定在经济利益甚至仅是货币化收益上的财富最大化理论,它认为行动的惟一目标就是最大化行为人的经济利益。将追求目标限定为货币收益或转化为货币收益,虽可以避免人际之间效用比较的困难,能够更为准确地判断行为的行动选择,但同时也限定了理论的使用范围,非市场制度由于
15、缺乏可以通约的计量单位使用这个假设就有困难Ulen, Thomas S.,Rational Choice Theory in Law and Economics, Encyclopdia of Law and Economics,http:/ ,1999.。 上述四个关于人类行为理性的假设,在内涵上,后一假设在包含前一假设内容的基础上加入了更多的限定,内涵越来越丰富。但同时外延却因内涵的增加而逐渐缩小,理论所能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小。理性假设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和拉卡托斯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给出的科学进步规律具有一致性。财富最大化假设先得到广泛的应用,用以说明市场
16、价格体系的运转;接着是自我利益最大化假设拓展了人们的追求目标,将非货币收益容纳进来,使得经济学的解释力可以用以说明非市场制度的一些内容;之后则是预期效用理论的广泛使用,使理性假设的形式化程度更加加强,解释力更强。博弈论的发展就是明证,博弈论的一个基础就是预期效用理论Myerson, Roger B.,Nash Equilibrium and the History of Economics Theor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37,pp.10671082.。 (二)理性选择理论 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实际上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理性假设的规范表述,基本上等同
17、于“经济人”假设,因此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新古典的理性选择理论。其基本思想是:经济行为人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能够比较各种可能行动方案的成本与收益,从中选择那个净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 1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 从个体出发理解个体存在其中的社会,认为是个体的选择决定了社会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而不是相反,这是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内在规定性。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是微观经济学的基础。理性选择理论表明进行选择的是决策者这个个体,是决策者在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并且只有经济行为人的自我利益最大化选择都得到实现时才能实现均衡,如果没有对经济行为人行为方式的判断根本不可能建立和说明均
18、衡。 2 “理性人” 一是行为人具有完全意志能力,能够保证其效用函数具有有序性和单调性。有序性保证行为人在不同行动方案下得到的效用是可以比较的。单调性则保证行为人能够在不同的效用之间判断出偏好程度的差异,并进行排列。二是行为人具有充分计算能力。即使存在不确定性,行为人也可以通过概率判断各种可能行动方案的预期效用,并比较它们之间的大小。三是行为人具有完全记忆能力,对影响决策的一切因素具有完全信息,尽管这个假设已经因为信息经济学的发展而被逐渐放弃,但它曾经是和依然是被批评的假设之一。 3环境不相关 环境不相关是理性选择理论对决策环境的基本要求,一是排除了历史对选择的影响,行为人过去的选择对将来的选
19、择没有影响,选择只着眼于未来Korobkin, Russell B. and Ulen, Thomas S.,Law and Behavioral Science: Removing the Rationality Assumption from Law and Economics, California Law Review,88,20XX.;二是认为选择是孤立的,每个行为人是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及面临的约束单独决策,除非他人的选择影响了自己的效用函数,否则不考虑他人的决策,更不考虑自己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博弈论对此进行了突破);三是认为制度不相关,由于制度只是在远期影响行为人选择,并且不同行为
20、人决策时基本上面临着相同的制度环境,因此假定制度不变。 4均衡分析和效率价值观 均衡分析是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决策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方法。单个的决策者如果能够按照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标准选择出最佳行动方案,仅是实现了个体在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均衡,个人不再有激励选择其他行动方案。而如果社会要实现均衡则必须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是否存在这样的社会均衡状态以及如何实现是理性选择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要实现社会均衡首先要使社会成员具有同一的社会追求目标,不在同一社会追求目标下的社会成员是无法达成均衡的。尽管自我利益最大化是每个成员的直接追求目标,但对利益的不同理解将使人们的追求产生分歧,如对公平的
21、追求将不同于对效率的追求。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效率是理性选择理论所假设的社会追求目标。 因此,理性选择理论不仅是效率价值观的体现者,更是其倡导者。理性选择理论所关注的就是同一目标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下,不同行动方案(甚至不同目的之间)的比较,选择的标准就是行为人利益是否得到了最大化。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众多行为人同时实现利益最大化状态就是理想的实现了最佳资源配置效率的均衡状态,是经济运行的追求目标。而行为人是自己效用实现水平的最佳判断者,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必然建立在行为人同意的基础上,行为人也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利益得到最大化时,才有维持均衡的激励,因此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允许行为人自主决策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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