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诱拐公约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适用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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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牙诱拐公约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适用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海牙诱拐公约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适用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摘 要】 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是一项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监护权判决私自带离儿童的行为,在缔约国间建立相互协助返回机制的公约。其中,公约第13条第1款b项,即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适用一直是这一公約在实践过程中被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将围绕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条款的关系,以及法院究竟该如何确定重大风险,根据公约文本、各国实践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XX年发布的实践指南,解决重大风险例外条款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 海牙诱拐公约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重大风险例外
2、条款 跨国婚姻 监护权 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同国籍的公民往来也变得愈加频繁,跨国婚姻应运而生,而跨国婚姻也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1980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诱拐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0年10月签订的一项多边条约。该公约的起草背景正是鉴于跨国婚姻及利益的增多,未能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家长将儿童转移或乘探访儿童之机将其滞留于儿童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国家,使其脱离享有监护权的另一方家长的现象日益突出。公约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儿童非法带离惯常居所地国的行为,通过规定使儿童迅速返回的程序,保护儿童免受跨国际边界绑架和拘留的有害影响。我国虽然尚未加入该公约,却已经发生不
3、少该公约所调整的类似案件,例如20XX年秦惟杰“国外转移诱拐罪”案、以及案情复杂,影响力甚大的“赵君怡案”,都涉及到了跨国婚姻中诱拐子女的行为。所以,针对公约的研究是必要的。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更是儿童权利公约中的一项核心原则,这一原则出发,也有助于我国结合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制定儿童相关的法律。 1 重大风险例外条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1.1 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所产生的矛盾 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具体规定为:“(二)其返回会使儿童在身体上或心灵上遭受伤害的重大风险,或会使儿童置于不能忍受的境地。”之所以该条文会被诱拐方父母频繁地用作抗辩理由,是因为这一例外条款的规定极其概括与抽象,条文中的措辞
4、有很强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判断时主要取决于各国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因此观察各国与这一条例相关的判例,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关都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解释。拿英国举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数据库的数据表明,迄今为止,英国总共受理过超过190件以重大风险例外条款作为抗辩理由的案例,然而,法院判决不予返回被非法带走的儿童的案例只有6起。这样的做法招来了批判,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适用违背了儿童权利公约所提倡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过于严格的解释让儿童在一些家暴案件中仍然必须返回惯常居所地国,并不能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得到成长。 1.2 对于重大风险具体该如何评估 除了适用上和儿童最大利益出现的矛盾,适用时对于重
5、大风险的评估方法也引发了争议。美国在重大风险的问题上一直采用“进一步分析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进一步分析方法认为,在确定了重大风险后,不应简单地拒绝儿童的返还,而应该做进一步的探讨,考查诱拐来源国(abducted-from country,即儿童诱拐前的惯常居所地国)是否存在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果存在,则不应拒绝儿童的返还。除了这一点,法院在审查儿童返回后的风险时,会以离婚时惯常居所地国有关监护权的判决为依据,这里便涉及到了法院能否以先前确定的风险为依据。公约的缔结依据的是缔约国之间的信任,如果对别国先前判决的内容再次判决,就损害了此种信任。那么对于先前判决何种程度上的利用,才是不涉及监护权再
6、分配的? 2 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适用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从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中提炼出来的一项概念,该条款的具体表述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虽然根据条约解释的原则,重大风险例外条款是不遣返儿童的原因之一,而不遣返决定又牵涉到儿童利益问题,因此条款的适用应当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事实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现在海牙诱拐公约制定之后,这两项文件的关系也一直没有被明确。在一起20XX年的儿童诱拐案件的判决中,英国最高院针对一名律师的提问回答了这一问题。该律师指出,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
7、适用于根据海牙诱拐公约将儿童送回其惯常居住地的决定,如同适用于任何其他有关儿童的决定一样。目前对第13b条(重大风险例外条款)的处理方法,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没有适当地尊重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要求。 对于这一看法,英国法院在判决中做了回应。首先,英国法院指出,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审理海牙公约案件的法院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然后转折指出,没有条文的明确规定不意味着儿童的最大利益不处于工作的前沿。英国法院认为,儿童最大利益本身已经被包含进海牙诱拐公约的制定精神中。公约的序言中明确表明,签署国“坚信儿童的利益在与其监护有关的事项中至关重要”,并“致力于保护国际上的儿童,使其免
8、受不当迁移或扣留的有害影响”。另外,公约在起草时的解释性说明也指出,“公约”的目的既是为了服务被绑架儿童的最佳利益,也是为了阻止人们错误地绑架儿童。但它也旨在服务于每个在具体案件中的孩子的最大利益。为此,它对什么才能最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某些可反驳的假设:儿童将被迅速遣返至惯常居住的国家以确定其最大利益。将一个孩子恢复到熟悉的环境中,这被认为是最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一项行动。但这样的假设显然不是绝对的,所以公约规定了一些可反驳的情形,其中之一便是重大风险例外条款,即若儿童被带回惯常居所地国将面临危害到身心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法院可以做出不予遣返的决定。 儿童最大利益必须放入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考察
9、,否则这个概念并不是一项具体的司法标准。如果儿童所在地国家的法院通过援引“儿童最大利益”,最终将有关监护权判给错误地带走或留住儿童的人。这样的决定看似公正,却隐含着另一个事实,即国内法院在做出决定时表达对于有关案件问题的态度依赖于特定的国家文化,这种国家文化与儿童惯常居所地国的文化习惯并非完全相同。法院这样的决定实则是在将另一种文化中的价值强加在被诱拐的儿童身上,并不能说是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所以,海牙诱拐公约起草者认为在监护权问题上能够决定儿童最大利益的只有儿童惯常居所地的法院。 3 重大风险的评估 3.1 重大风险评估和监护权再分配审查的界限 公约的起草者认为,重大风险例外条款在适用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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