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锦集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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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锦集7篇担保合同锦集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担保合同篇1 为加强公司管理,减少或避免业务差错、经济纠纷。公司出纳必须签订经济担保合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内容: 一、本合同自员工入职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在被北京瀚海京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聘用期间,若出现盗窃、挪用公款或欠款不还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应向公司赔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担
2、保人概况: 工作单位及电话: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住宅电话: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 五、担保人签字: 六、被担保人签字: 备注: 担保顺序为: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员工的经济担保人应依此顺序选择其中之一。 担保合同篇2 摘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合同法第52条与公司法第16条的衔接,即对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拟通过对理论与司法案例的分析,构建一个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逻辑框架,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 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更应强调其私
3、法自治性,避免对其的粗暴的干涉,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是在不断减小外部因素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干涉。目前我国立法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条款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它确立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但单就此条款我们难以在司法中做出判断,它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才能予以运用,学理上这种条款叫做引致条款。豍 围绕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
4、规章为依据。”这就明确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范围,即对于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适用,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其与上位法的关系。豎之后,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0xx年7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
5、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这就更加细化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一步明确与缩小了用以判断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即把第5项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篇3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
6、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
7、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忽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
8、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
9、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
10、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
11、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1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
13、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合同篇4 编号:_县_乡(镇) 合同编号:_ 经_银行_县_支行_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_贷款总额为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年月日金额(大写)利率用途年月日本金 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
14、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作担保。 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单位(担保人)和公证
15、机关各一份 十、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二借款方借款单位(人):(章)负责人:财会人:贷款方贷款单位(人):(章)负责人:经办人:借款方担保担保单位(人):(章)负责人:财会人: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篇5 贷款方:_(甲方)借款方:_(乙方)担保方:_(丙方) 一、借款种类:科技三项经费 二、借款币别:人民币 三、借款额:(大写)_元整,_(小写) 四、借款用途:用于_年度科技计划中项目。 五、还款方式:乙方于借款到期日将本金归还甲方。 六、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_年_月_日止。 七、还款保证: 1、丙方受乙方委托为乙方的借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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