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立法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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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图书馆立法分析我国图书馆立法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图书馆法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图书馆的法律体系、图书馆的管理机制、图书馆的资源共享、图书馆的经费来源、版权保护等方面做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图书馆法;图书馆 图书馆是人类文明成果的集散地,是传播文献信息资源的枢纽。在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教育职能作用。我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但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国家级图书馆基本法做指导。这种相对滞后的图书馆法治环境,已成为影响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本文通过考察外国图书馆法的立法过程与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图书馆立法做初步的探讨。 1 图
2、书馆法的立法必要性 图书馆法是调节国家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等在图书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规,全世界约有1/3的国家有图书馆立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单行的图书馆规章以来,深圳、上海、北京先后进行了地方立法和探索,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国家立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现已有全国性的法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地方性的法规:深圳市图书馆条例、上海市图书馆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等。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费投入、理顺了管理体
3、制、保障了业务队伍建设等制约图书馆发展的重要问题,保证了图书馆各种资源的配置。 但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的综合性图书馆法。在我国很多地区,地方性的公共图书馆、高校和科研院所图书馆在规划建设及管理上缺乏法律依据,存在着无序状态。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适合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图书馆事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因此,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是非常必要的。 2 比较国外图书馆立法,我国的图书馆法应规范的一些内容 2.1 图书馆法的体系 从国外图书馆立法过程看,多数国家是先有职能法、专门法,然后才有图书馆基本法,再以基本法为依据订立相应的具体
4、实施规则。总之,核心是依靠图书馆法,明确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运营的基本原则,确立现代图书馆观念。 例如日本,其图书馆立法以图书馆法为核心,并与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大学图书馆基准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图书馆立法体系。各法之间虽调整关系各有不同,但各法之间仍相互交叉、相互渗透、互为补充,在立法范畴上表现出法律规范的整体性1。 再如美国,它们以全国性的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案和其他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如:初等和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医学图书馆资助法等以及各州图书馆法相结合,构成了一个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保障了图书馆事业的顺利发展和长远进步。 图书馆是一项社会
5、公益性事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单靠一部图书馆专门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各地方人口密度,文化程度也不同。因此,协调好图书馆法与我国的教育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建立以一部国家性图书馆基本法为核心,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本地区情况的地方性图书馆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2.2 图书馆的管理机制 我国图书馆分为公共图书馆、科研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三大体系。各类型图书馆系统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并分别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图书馆的条例和文件。这些条例和文件均是根据本系统的特点而制定的,因此多属于行政性法规,缺乏系统性、协作性,难以从宏观的角度去调控整个图
6、书馆领域2。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由文化部管辖,虽然学校内部设置的图书馆隶属学校管理,但在业务指导上仍然归属于文化部门。因此,公共图书馆不能很好地为教育服务。造成社会上的公共图书馆与教育脱节。而高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专属的图书馆又不对大众开放,使得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资源信息不能被公众利用,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日本图书馆事业始终由文部省领导,属于教育机构。日本教育界的纲领性文件教育基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共团体必须设置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等,以致力于教育目的之实现。” 我国应建立图书馆事业得专门主管机构,统一规划同一系统、同一地区和全国图书馆的建设发展,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的
7、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通过立法完善图书馆事业的管理体制,最终实现对我国图书馆的全面和系统的管理。 2.3 图书馆的资源共享 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图书馆的数字化、网络化与资源共享是当今世界图书馆事业发展主题。 美国1996年通过的图书馆技术与服务法,涵盖到各类图书馆,包括中小学和大学图书馆。并规定了促进的相关内容。这从规定的用于馆际互借、信息共享和网络建设经费占分配的很大比重就可以看出来。美国的图书馆立法重视加强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确保了图书馆事业的飞速发展。 日本图书馆法第3条第4项规定:要与国立国会图书馆、地方公共团体议会的图书室、学校图书馆或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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