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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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XXXX制度听证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局能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三条 本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记录在案: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2、罚款数额较大的。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局处理意见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弃权。第五条 局里应在接到申请听证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案审会办公室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
2、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如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持书面委托书。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局案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亦可委托局案审会委员担任,负责听证会顺利进行。第八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三)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四)行政相对人申辩和质证;(五)对争议的事项进行辩论;(六)案件承办人、行政相对人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结束;(八)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交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第九条 案审会办公室将听证笔录及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案审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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