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商超进货类-最新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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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商超进货类-最新范本 合同编号: 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商超进货类) 供应商: 零售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二五年八月 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确立的合同关系. 二、词语定义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商品购销: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建立商品买卖关系,零售商向供应商采购商品并自行组织销售,按照所采购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的商业模式. 2、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
2、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买卖关系,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代理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供应商或零售商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 5、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向供应商订购约定商品的活动. 6、促销服务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给予的商品价格折扣. 7、对账: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购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
3、、促销服务费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8、对账日:是指供应商按照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后,零售商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有规律的核对账目的日期.双方对账日应当约定在结算周期期限届满之7日前. 9、结算:是指零售商根据对账后确定的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促销费用等,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行为. 10、结算方式: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协商确定的有规律的结账并支付货款的各种方式. 11、预付: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在供应商提供商品到货前,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结算方式. 12、现结: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在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到货验收后,立即安排全额货款支付的结算方式. 13、现结间
4、隔周期:指零售商收到商品至全额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此期限仅用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 14、月结: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按照约定月龄期间从供应商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间隔一定周期后进行该月龄货款结算的方式. 15、月龄: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共同约定的按月结算中“月”的起止期限. 16、月结间隔周期:是指零售商开始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的时间满足合同约定的月龄后,至开始支付该月龄内购入商品货款之间的期限. 17、滚动结算: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按照一定期限内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不断滚动进行结算的方式. 18、滚动结算周期:是指零售商开始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至第一次办理结算的期限,以后的结算
5、依此周期滚动计算. 三、合同文件及组成 1、合同文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本合同 (2)订购商品清单 (3)双方代理人授权或撤换文书 (4)促销服务协议 (5)订单及订单确认 (6)商品价格变动文件 (7)商品交付或验收、入库文件 (8)商品退换货文件 9)商品对账文件 (10)商品样品及各种附随文件 (11)其他文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零售商之间有关商品购销、质量、包装等变更事项及违约行为确认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上述文件形式不限于双方文字协议、通知、信函、传真等,包括零售商通过销售库存微机网络管理系统打印的各种交易、对账记
6、录. 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应商):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可适用于乙方总部及其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开设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体包括: . 一、订购商品 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购销商品清单.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
7、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
8、及其他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权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 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三、订货
9、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 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 (3)传真 (4)订货合同(5)其他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 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 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
10、;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如乙方无法在到货后的 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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