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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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并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受理举报人的来电。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场所、设备和项目等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职业病危害、生产安全事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负有法定监管、发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章举报受
2、理第五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举报时,应当填写区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如实登记举报内容,并告知举报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区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移交给相关监管部门承办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不得要求举报人再行转报。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办结情况书面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发现、掌握有关情况的,或者虽然有关部门已发现但尚未开始介入处理的
3、,属于有效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或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且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能表明自己身份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当告知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查实确属有意诬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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