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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2021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20XX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XX年湖南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已经公布,现行湖南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涉及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等,具体赔偿标准如下。以下是分享的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20XX年湖南市工伤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
2、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
3、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
4、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
5、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
6、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
7、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
8、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
9、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
10、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湖南省20XX年工伤赔偿费用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
11、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20XX湖南工伤休假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
1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
13、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14、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湖南20XX年工伤没上班工资的计算 1职工工伤事故之后,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工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完工伤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照常给工伤职工发放工资。 请看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
15、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停工留薪期满之后60日内,可向当地工伤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之后,可根据伤残级别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福利。 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
16、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
17、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