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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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和关注!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一、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 二、本制度所称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二)建设部建质2005217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2001)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三、各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
2、明确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并提交对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预案。 四、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 五、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公司总工审批,报监理单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凡属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部组织专家组对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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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 危险源 公示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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