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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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和关注!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
2、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统一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破产企业应当优先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
3、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第九条 省政府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4%的比例筹集,由各市按月上缴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调剂金专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上缴的调剂金转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不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省财政部门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 省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和就业困难地区的补助。市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和就业困难需要补助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地方财政补贴。 使用省调剂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执行。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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