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残渣安全处理制度及储粮药剂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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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熏蒸残渣安全处理制度及储粮药剂管理制度1、各仓库在熏蒸后,要服从仓储部的统一安排,经过充分通风散气后才能进行残渣处理,每次处理残渣,必须有二人以上,严禁独立操作。仓内PH3浓度在0.2ppm安全浓度以下时,人员方可进入仓内。2、实行组长负责制,各仓库在处理残渣时保管组长必须到现场进行管理。3、保管员必须亲自参与处理残渣,严禁将仓库钥匙交给装卸工人去处理,处理残渣必须在上班时间内进行。4、保管员在处理残渣时,禁止在仓库周围乱倒,必须将残渣埋入指定地点,并将空瓶和其它物品分开,使用发生器熏蒸结束后,发生器必须洗净,地面要用水冲刷干净。5、残渣处理后,熏蒸用的药盘及时归还药库,使用发生器熏蒸的,仪器
2、和相关配件要及时归还。6、粮油调运时,粮堆内部的小药包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中,然后作深埋处理。储粮药剂管理制度1、杀虫药剂的采购必须经库领导同意,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3796和GB4838要求;不准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2、本库药剂采购坚持库内药库验收。药库应符合LS 12122008规定。药品库要建立在远离办公区、生活区、水源30米外且正常视力可及的地方。门口应有“药品库”、“有毒”等警示牌。3、药剂装卸时,应选用身体健康、了解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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