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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 * 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水利管理内控规范体系建设, 明确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工作责任,增强水利设施防灾减灾防御能力,提升水利信息化建设,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助力推动“三个中心” , “一个平台” 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操作指引、集团有限公司水利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管理,是指涉水项目规划、计划、前期设计、工程运行管理及管护、河湖河道保护及管理、防汛抗旱日常等工作。水利项目管理涉及规划、计划前期工作和工程运行
2、管理(不包括项目建设期、招标期、质量监督安全期)。第三条 水利管理过程中,至少应当关注以下风险:(一)自然的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 指在全球气候多变的背景下,包括暴风雨、洪涝灾害、泥石流、雷击等极端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水资源短缺等等,给水利工程带来的严重影响。(二)事故风险。指火灾、爆炸引起的安全事故的风险。(三)设计缺陷、施工质量不达标、原材料不完善引起的事故风险。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风险。(四)资金风险。由于操作失误和人员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第四条适用于* 分公司及各分公司。第二章责任归属第五条根据集团农业发展部负责制定整体的水利管理方案、标准、考核验收办法等,
3、分公司农业发展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将相关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分公司;各分厂按照集团、分公司的安排部署, 负责组织在本地区落实指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反馈管理信息。第六条各分厂是本地区水利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第三章 水利规划、计划第七条集团农业发展部组织编制的水利行业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分解水利项目计划,报经集团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并逐级下达分解计划任务后, 分公司负责督促分厂主动与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接,确保项目列入市、县工作项目计划中,给予顺利批复。第八条积极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做好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4、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第四章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第九条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做好大中小型灌区、水库、堤防、水闸及其他水利工程等设施管护维修以及管理机构的改革工作;督促分厂做好修复水毁、病险水利工程和江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等工作。各分厂负责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计划。第十条分公司督促各分厂对接所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遗留问题相关工作。 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协调和督促水行政职能移交前水利工程未完成的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第十一条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做好水利资源、 资产的开发规划、实施和管理和水利产业的开发、
5、管理、经营工作;做好辖区内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等。第十二条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组编制实施节约用水规划、计划;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做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研究农田灌溉节水先进技术及新工艺的推广工作,创建节水示范新模式。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第十三条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分公司辖区内河湖规划、采砂规划、河湖划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做好辖区内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分公司农业发展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河湖水利工程划界、规划及河道采砂编制工作, 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
6、设方案审核制度。第五章 防汛抗旱防御第十五条分公司农业发展部负责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水利工程汛期的运行调度、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技术支持、综合调度、协调分公司辖区内洪水灾害的防御工作。督促分厂提升防汛保障能力,联系相应地(市)水务局的工作。各分厂农业发展部是辖区内的防汛和应急抢险工作落实的主体部门。第十六条各分厂农业发展部负责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水利工程汛期的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组织洪水灾害的应急抢险、灾害救治工作, 负责防汛保障能力的建设。 服从属地政府防汛抗旱部门的领导和指挥,报备防汛预案,及时反映汛情、险情,报请地方政府的抢险救援。第十七条各分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
7、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 组织开展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第六章企业河湖长制管理第十八条根据各级职责,协调和落实辖区企业河湖长制日常工作。分公司设置专人负责对接市级河湖长办的相关工作,负责督办企业河湖长制的工作。分厂设置企业河湖长,并成立河湖长办,对接属地县(市)河湖长办日常工作,管理区按辖区内河湖段设置河湖长。第十九条分公司农业发展部负责落实河湖所属的市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分厂负责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分厂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管
8、理、保护和巡查,开展“清四乱”等专项整治行动,及时组织问题整改, 配合县级政府开展治理工作;企业河长湖长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级河长湖长报告;配合县级政府河湖执法和纠纷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各分厂农业发展部落实聘请河湖巡河员、保洁员,开展河湖日常保洁管护工作, 建立常态化管护机制; 推动区域间联防联控;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宣传;负责所属市级、县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第七章 水利综合服务第二十一条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颁布的涉水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集团涉水事项的总协调。第二十二条分公司农业发展部承担权限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9、并监督实施,审核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二十三条分公司发展部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集团不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系列职称申报工作。分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水利系统人员职称申报事宜。第八章 水利科技推广第二十五条根据集团农业发展部制定的培训学习计划,组织参加水利节水新技术推广、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培训活动,分公司和分厂农业发展部应结合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实施培训科技学习活动。第二十六条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做好本区域水利统计、分析、报送工作。第九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七条针对自然风险,应该采取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防汛预案预警、预报、预测体系等措施,不断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第二十八条针对事故风险,强化思想管理和质量监督,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采取科学有限的风险规避和风险转移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针对资金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理念,加强资金监管力度,防止形成坏账损失,保证资金安全。第十章监督第三十条分公司、分厂农业发展部须按要求及时、逐级地向上级农业发展部上报水利工程管理情况。第三十一条配合集团农业发展部开展水利行业检查工作,不断完善改进水利管理办法。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分公司农业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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