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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维护金 XX集贸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位于金鸡乡美丽乡村安置点建设的农贸市场;本制度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等;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依法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第三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并取得摊
2、位证后,均可依法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应按照经营协议的约定,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指定的场地内经营,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严禁阻塞交通,不准乱架遮阳伞和乱搭棚架,要保持市场整洁美观。第五条任何人不准私下出租、转借和卖买摊位。转让、搭拼摊位应事前向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提出报告,经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批准,方准经营。农贸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第六条经营者需按时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纳者将进行停水停电处理。任何人严禁在市场内私拉乱接电线和水管,一经发现金鸡
3、乡综合执法中心终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场摆卖的权利,若因私拉乱接电线引发事故,由肇事者全权承担。第七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服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等部门的管理。第八条从事食品经营,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市场内经营的摊位,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卫生标准,检查出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场摆卖的权利。第九条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商品:(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腐烂变质的产品;
4、( 二) 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成;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和水产品;(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产品。第十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卖强买、骗卖骗买、抬级 抬价;(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或短尺少秤;(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产品的行为;(五)污辱、谩骂消费者,吵闹、起哄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六)赌博、斗殴及损坏市场设施;(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经营者
5、有爱护市场公共设施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对损坏市场公共设施,挠乱市场管理秩序和有不卫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还不改正的,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有终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场摆卖的权利。第十二条市场内摊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经营者要保持责任区域内整洁卫生。第十三条平时要搞好市场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等垃圾,不得淤塞沟渠,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每日市场结束后,各经营者必须打扫好商铺及摊位责任区卫生后才可离开。第十四条市场内严禁吵闹、打架、偷窃、盗抢、欺骗群众等行为,如有发生,市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送执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及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责令改正, 赔偿损失。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金鸡乡人民政府,本制度自 2019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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