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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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电子信箱(Email ) :“jrsy jrsy. com cn”;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注册了电子信箱( E-mail ) :“h-ymzonline shcn”。 1999年3月5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 16张;( 2)要求在 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 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
2、司的要求全部认可。 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1999年3月 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 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4月15日法院判决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胜诉。案例评析1电子合同的特点本案涉及一类新型的合同,那就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伴
3、随数字化信息时代的来临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它的出现,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是极其深切的,同时也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冲击。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应当了解电子合同的特点。目前以及未来的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的网络时代,网络深入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伴随这一潮流,在经济生活领域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那就是电子交易。这种交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能极大的提高交易的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和显著增加商业利润。因此,一经出现就备受关注,有人预言,这一新型的贸易方
4、式, 将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 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就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缩写为 EDI) 、电子邮件( E-mail )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在电子合同中, 合同的文
5、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因此,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由于这种无纸化特点,给现行法律规范带来极大的挑战,正如本案所涉及的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换言之, 就是如何处理传统书面形式制度与数据电讯的矛盾。现行法律规范对某些重要的交易行为在形式往往做了特点的要求,比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以声波为介质,作用于人的听觉器官不同,书面形式是以固体物质为介质,作用于人的视觉器官。虽然金属、竹简
6、先后成为过书面形式的固体介质,且现今社会, 书写文字的物质载体越来越多样化,但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书写材料还是纸张,因而书面的引申意,有时就指作为书写文字载体的纸张。根据形式与内容密不可分的哲学原理,民商法上的书面形式的内容,就是以文字所表达的,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简言之,书面形式的内容就是意思表示,而书面即所谓文字之表达,则是民商事意思的表现形式。因此,在民商事法律关系理论中,书面形式属于法律事实部分,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因素,是意思表示的外在躯壳。没有内容,形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没有形式,内容也无从表达,而法律对形式做出特定要求,其根源就在这里。适当的形式,才能确定
7、一定法律关系是否发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已经享有或者履行;缺乏适当的形式,上述当事人的意思就无从表达,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交易肯定处于不稳定和混乱状态。譬如,英美法系国家的“防欺诈法”要求某些合同必须以书面签名为证据,大陆法系国家有的将书面形式的有无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等等,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同时,传统书面形式,具有固定、不易篡改这样的特点,因此能够满足内容对形式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的
8、这一要求。而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在法律意义上,含义有所不同, 且各国的认识也有区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 中使用了“ Data Message ”,即数据电文,并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 、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而“电子数据交换 (EDI) ”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数据电文”,译自“ Data Messa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9、交换和电子邮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将电子数据交换(EDI)定义为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从上面的各种表述中,电子数据讯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 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
10、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因此,严格意义上,或者说真正电子合同意义上的电子数据讯息, 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应当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2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本案属于电子合同,但争议在于采用电子数据讯息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正如上文所述,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
11、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不易篡改等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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