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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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第一节 自 然 人,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而隶属于该国的法律资格,是区分某一自然人为内国人或外国人的根本标志。 (一)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1自然人的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标准之一。 2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3自然人国籍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主要依据之一。 4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国籍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自然人的国籍,主要由各国的国籍法予以规定,因而各国
2、的国籍法通常都要对自然人出生取得本国国籍、传来取得本国国籍以及丧失本国国籍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三)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既可能表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也可能表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大致有两种情形: 自然人同时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自然人先后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2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自然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自然人出生时即未能取得任何国家的国籍。 自然人原有国籍丧失后没有取得新的国籍。,四)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
3、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且其中之一为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各国采取的解决办法不尽一致,主要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第二,住所地国籍优先。 第三,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或实际国籍)优先;第四,由法院裁定以哪个国籍为准。,2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当事人无国籍时,视其具有住所地国的国籍,并以其住所地法作为其本国法;如果没有住所或者住所不能确定的,视其具有居所地国的国籍,并以其居所地法作为其本国法。,二、自然人的住所 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
4、住所和国籍一样,也是表明自然人与特定法律的联系的一种客观标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自然人住所的含义和种类 1对于自然人的住所,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1)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依当事人在某地“久住”、“定居”或“经常居住”的事实来确定住所,至于当事人有无在该地永久居住的意思,并不一定要加以考虑。 (2)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住所是一个人具有久居意思的事实上居住的地方。,2住所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按取得住所的时间,可以将住所分为现在住所、最后住所、旧时住所和当时住所。 (2)按取得住所的原因,又可把住所分为原始住所、选择住所、法定住所。 (3)在国内民法上,多数国家都规定一个人
5、只能有一个住所,英美法系国家更是强调这一点。,(二)自然人住所的冲突 由于各国关于住所的规定不相同,自然人住所的冲突时有发生。自然人住所的冲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住所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住所。 2住所的消极冲突,指一个人在任何国家都没有住所。,(三)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在内国和外国都有住所时,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内国住所优先”,即以内国住所作为当事人的住所,而对当事人在外国的住所不予考虑。 (2)当事人在内国无住所,而在两个以上外国有住所时,一般按以下规则处理: 如果当事人的两个以上外国住所取得的时间不同,一般是采取“
6、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原则。 如果当事人的两个以上外国住所取得时间相同,一般是依“关系最密切”原则。,2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对于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解决办法都比较一致,即: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应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或居所代替其住所。但也有国家不完全采取上述规则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三、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一)公约的背景 为了缓和和解决这一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经过努力制定了本公约。 (二)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该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国内法
7、。 第5条规定:“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惯居所地。”,返回,第二节 法 人,一、法人的国籍 (一)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长期以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无统一的标准。从各国的学说、立法和实践看,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登记地说。亦称成立地说或设立地说。此说主张依法人章程登记地决定法人的国籍,凡在内国登记成立的法人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登记成立的法人为外国法人。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东欧诸国普遍采用这一标准。,2住所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开展活动的中心,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即住所在内国的法人为内国法人,住所在外国的法
8、人为外国法人。但对于何处为法人的住所,学者的主张和各国的实践并不统一。 3资本实际控制说。又称为成员国籍说。此说认为,法人的资本实际上被哪个国家的公民所控制,用来为哪个国家的利益服务,该法人就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多数学者认为,以实际控制资本的自然人的国籍作为法人的国籍,有许多不便之处。,4准据法说。此说认为,法人都是依特定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经该国许可而成立的,所以,法人依哪个国家的法律而设立,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此说为一些英美学者和少数欧洲大陆的学者所主张。 5复合标准说。即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标准结合起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总之,究竟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虽然采用
9、登记地说、住所地说的国家较多,但这些国家也可能根据不同的情势,把几种标准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二)跨国公司的国籍问题 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应当考虑跨国公司的组织形态。跨国公司的基本组织形态有以下两种: 1总公司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也就谈不上单独确定分公司的国籍问题。 2母公司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由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而在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时,各国一般是把母公司与子公司区别开来,按照本国采用的标准分别确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国籍。,(三)法人国籍的冲突 法人国籍的冲突与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有所不同。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而法人国籍的冲突仅表现为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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