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行政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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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行政立法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第二节 行政法规第三节 规章第四节 行政立法效力第五节 行政立法监督第六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赋予,已成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权力形式。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为: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方式。 行政立法的内容主要
2、是国家行政管理事务,行政法规、规章所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能够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有限的,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只有依法确定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所涉及和规范的对象具有普遍性,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制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往往适用于一定时期或阶段,具有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适用通常是一次性的,仅仅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事件适用。 行政立
3、法作为一种立法活动,其程序正式、严格、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也有严格、规范的程序,但实施过程相对简单、灵活。,行政立法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相比较,虽然在行为的对象、规范性和适用性等方面有着相同之处,但是,他们仍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主体的范围不同。 功能作用不同。 权力来源不同。 效力程度不同。 行为程序不同。,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立法的主体不同。 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立法的内容不同。 立法程序的要求不同。 立法的形式不同。 效力等级不同。,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以下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职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依
4、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依据有权机关的授权决定所授予的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二)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1.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地方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的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政府规章的活动。,(三)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1.执行性立法。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该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的活动。 2.创制性立法。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
5、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授权,为了弥补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主要有以下原则: 1.统一性原则。 2.民主性原则。 3.适应性原则。 4.协调性原则。,返回,第二节 行政法规,一、行政法规的概念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了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 2.行政法规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以及授权决定。 3行政法规的内容应当是国务院法定权限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4.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5.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二、行
6、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总的来讲,应同国务院的职权范围一致。对于哪些事项应当由法律规定,哪些事项应当由行政法规规定,哪些事项应当由规章规定,我国立法法作了明确的划分。 (一)制定行政法规与制定法律的权限划分 (二)制定行政法规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三)制定行政法规与制定规章的权限划分,三、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编制,报国务院审定,编制程序为: 1.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就本部门主管的行政事务提出立法建议。 2.国务院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草案。 3.国务院审议确定行政立法规划。,四、行政法规的制定技术 (一)行政法规的名称 根
7、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使用三种名称,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行政法规的结构 (三)行政法规的公布形式 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公布令,公布令应包括发布机关、公布令序号、行政法规的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返回,第三节 规章,一、规章的概念 规章亦称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规章的制定机关 (一)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即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享有规章的制定权,是部门规章的制定
8、主体。,(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机关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三、规章的制定权限 (一)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 制定部门规章是宪法和法律对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设定的职权,部门规章的制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是宪法和法律对部分地方政府设定的职权。,四、规章的制定程序 根据立法法第74条规定和行政立法的实际情况,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与行政法规
9、的制定程序基本相同。规章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立项。 2.起草。 3.审查。 4.决定。 5.公布。,返回,第四节 行政立法效力,一、行政立法效力的概念 所谓行政立法效力,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规范性效果和强制约束力程度。 二、行政立法效力等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必须符合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
10、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行政立法效力范围 (一)地域效力 作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域效力原则上适用于全国范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延伸部分的一切领域。,(二)时间效力 行政法规、规章的时间效力是指其开始生效和终止效力的时间。 (三)对人的效力 行政法规、规章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适用;一般情况下,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应当适用,但依照国际惯例和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四、行政立法效力规则 根据立法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在适用过
11、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一般适用规则 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二)不溯及既往原则 依据法律规范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一般情况下,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三)冲突规范的裁决原则 1行政法规的冲突。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不同机关的规章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12、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的规章内容的冲突。同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返回,第五节 行政立法监督,一、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 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对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即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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