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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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合同法,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熟悉交易规则,学会利用合同法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教学内容,本章主要介绍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合同法的适应范围和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本章重点,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内容 合同法分则部分中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处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第二,各方当事人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 第三,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交换的原则。 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 3合
3、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二)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财产性合同。 3既包括当事人设立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下列关系不适用合同法:,1.政府依法进行管理活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 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事务管理方面的合同。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劳动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三、合同的分类
4、,合同,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主合同 从合同,格式合同 非格式合同,(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两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两种合同
5、义务承担的不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所
6、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条款产生方式的不同,可将合同划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7、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 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一、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 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如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
8、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 合同确认书。 (4)定式合同。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现行法的态度不一,有时规定为成立要件,视为书面形式;有时认为系生效要件。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
9、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需要连续或长期履行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除上述条款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规定的条款,也是合同的内容。,(三)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为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
10、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合同订立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
11、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由此可知,一项有效的要约,应该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
12、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3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第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 第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是指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
13、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就失去了效力。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
14、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拘束力的内容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再次,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
15、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 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 同的成立。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
16、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或称为反要约。 承诺不能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对非实质内容作出更改,不应影响合同成立。,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
17、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生效、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3)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18、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
19、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三、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
20、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对方因一方违
21、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一方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而且,损害和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对方遭受的损害非因一方的过失,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第三节
22、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生效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合同的主体适格,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同类型的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担保法规定,房屋抵押合同自办理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23、1附条件合同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 (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4)应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主要有:停止条件、解除条件、积极条件、消极条件。,2附期限合同生效,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不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24、附延缓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三、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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