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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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
2、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2.设立登记。3.变更登记。4.分支机构的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自己管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管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经营权、组织机构设置权、工资制度决定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识产权、贷款申请权、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以及法律、行政
3、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主要有:(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一点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投资者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4、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1、确定清算人。2、通知(或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偿债务。5、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和适用范围 (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依法纳税原则 4.守法原则。 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5、,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 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三)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 2.合伙
6、企业财产的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有严格限制。 4.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
7、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三种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3)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平等权。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
9、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表决权。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参与合伙事务的表决。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有四点: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主要有三种:(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
10、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11、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并存时,我国合伙企业法采用了“双重优先”的处理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优先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能清偿时,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优先使用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能清偿时,才会
12、使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方式。 (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由于合伙人退伙的原因不同,其条件和程序也有不同。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主动退出合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定事由而被动地退出合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两类。 (2)退伙的法律效力 退伙结算。(2)债务和亏损的分担。(3)财产继承。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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