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 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ppt(3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三章 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原理 第一节 行政行为原理 第二节 行政程序原理 本章重点,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行为原理,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 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事实行为。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二、
2、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决定一行为能构成行政行为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必要条件的总和。以下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的,则行政行为成立,缺乏其中之一,则不是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三、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行政行为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授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的行政行为。 4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
3、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8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9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即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和目的。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意义上的作用就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行政行为的内容都与权利、义务有关。 行政行为的内容: 1设定权利和义务。 2实现权利和义务。 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 5确认法律事实。,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涵义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的效果通常表现为它产生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这种约束
4、力和强制力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2)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三)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的条件 1主体条件。主体条件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2职权、职责条件。所有行政主体依法都具有一定的权限分工,职权、职责条件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运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职权或履行的是自身法定
5、的职责,符合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范围,如果超越范围,则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3内容条件。内容条件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真实、明确。 4程序和形式条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条件,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六、行政行为的生效、撤销、变更、终止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生效的时间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生效时间则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分为即时生效、送达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
6、,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即属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撤销是对其完全的否定,因而不仅使其对后不具有效力,而且原则上要溯及既往,使之自始至终都归于无效。即应认定为从成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被撤销前已发生的法律效果,应依法予以处理,使相关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作出该行政行为之前的状态。不能恢复的,也应给予一定的行政赔偿。,(三)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因内容不适当而被改变。变更通常是让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只是在种类、幅度等内容上作出一些变化,使之更为合理、适当。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完全撤销。,(四)行政行为的终止 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
7、政行为的自动失效,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终止对该行为以前的效力并不否定,而且也不是因为该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情况,这就是终止与撤销的主要差别。引起行政行为的终止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行为的目的已经达到,其因任务已完成而自然终止效力。 2期限届满。 3行政行为针对的事项已不复存在或因情况有了较大变化而被行政主体终止。 4行政行为附有一定的解除条件,一旦条件具备,其效力即被终止。,(五)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本来具备合法要件的行政行为,因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而不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而由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废除并使其向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
8、废止不是因为行政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或不当,所以,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决定作出之日起向后丧失法律效力,废止之前的法律效力不受废止行为的影响。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废止:,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则相应行政行为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它的继续存在将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所以,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行政主体必须
9、废止原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为此,行政主体应该废止原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改变、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返回,第二节 行政程序原理,一、行政程序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它既不同于立法程序,也不同于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一般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即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限:,行政行为的方
10、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采用的各种具体方法和形式。 行政行为的步骤是指行政主体完成某一行政行为所要经历的阶段。 行政行为的顺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必经的步骤间的先后次序。从顺序这个角度而言,“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程序的核心或灵魂。 行政行为的时限,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包括完成某一程序行为的时间限制和完成实体行为的时间限制。,(二)行政程序的特征 1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和责任性。 2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3行政程序的统一性。,(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1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 2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3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 4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
11、、行政司法程序。 5强制性行政程序与任意性行政程序。,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置和运用中必须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程序法定原则。 其基本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 (2)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选择适用的程序必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公开原则。 3相对人参与原则。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2)行政机关在进行决策和作出影响行政
12、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要保证让相对人参与,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允许相对人对之提出反对意见等。 (3)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要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允许相对人查阅或复制公文案卷,以收集有关资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要允许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诉,通过行政复议等获得救济。,4程序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尽可能地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 (2)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如在行政裁决中要给利害关系人以同等的辩论机会等。 (3)行政机关要公正地查明一切与作出行政决定有关的
13、事实真相。 (4)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要排除偏见,如实行回避、审裁分离、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等。,5效率原则。该原则包含的内容有: (1)任何行政程序的设定都要考虑到时间性,防止拖延,保障快速实现行政目标。行政程序中时效制度即体现这一要求。 (2)行政程序的设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行政管理复杂多变的需要。行政程序中的紧急处置制度体现了这一要求。 (3)行政程序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以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以及行政活动为公众所接受,通过减少失误和保证执行顺畅来提高行政效率。 (4)行政程序的设计要有利于排除行政管理的障碍,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如行政程序中的不停止执行制度即体现了这一要
14、求。,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公开制度。 2告知制度。向相对人告知的内容通常包括: (1)告知身份。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行为之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2)告知决定。如告知受理或不受理、告知许可或不许可、告知处罚轻重或不予处罚等。 (3)告知权利。如告知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查阅材料的权利、申诉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4)告知其他事项。如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
15、点、告知申诉的期限和受理申诉的机关等。,3听证制度。在正式听证中,相对人享有下列权利: (1)由无偏见的官员作为听证主持人的权利; (2)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 (3)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4)聘请律师陪同出席听证会的权利; (5)通过质证及其他正当手段驳斥不利证据的权利; (6)要求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案卷中所记载的证据作出裁决的权利; (7)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4辩论制度。 5回避制度。 6职能分离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两种: (1)审裁分离,即案件的调查人和裁决人相分离; (2)裁执分离,即案件的裁决者和执行者相分离。,7不单方接触制度。 8时效制度。 9调查制度。 1
16、0说明理由制度。该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 (1)促使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作充分的考虑,使自己的决定有充分根据。 (2)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11行政救济制度。,四、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关于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和步骤的顺序、时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应从以下几点理解:,1行政程序法的主要规范对象是行政行为。 2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其也有一定的独立性。 3行政程序法既有广义和狭义上之分。广义的是指“
17、各种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则专指统一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二)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规范和控制行政权,防止和纠正行政专横与行政侵权,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的规范与控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为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2)行政程序法是杜绝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2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3规范行政程序行为,加强行政民主,保障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参与,从而可以尽可能地避免行政专断,促进行政民主化,促进行政质量的提高。,(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和21世纪行政法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不能说我国没有行政程序立法。在散见于我国许多法律文件中规定有行政程序的内容,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都有行政程序的规定。此外,正在制定中的行政强制法也会对相关行政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返回,本章重点: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分类、内容、效力,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返回,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