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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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不解决民事争议及其他争议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七)全面审查原则 (八)有限调解原则,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之处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因为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而引起的。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二者程序的启动,都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4.行政复议和
3、行政诉讼在适用的原则、程序上也有一些相似的地方。,(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则是纯粹的司法行为。 2.受案范围不尽一致。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要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广。 3.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 4.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起的时间与审理的期限都不尽相同。,5.审理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
4、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诉讼实行开庭审理制度。 6.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决定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7.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处理行政争议的方式,二者具有程序上的衔接关系,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自由选择型 第二种是复议前置型 第三种是选择兼终局型 第四种是复议终局型,返回,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
5、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 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9.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10.行政给付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一)行政机
6、关的人事处理决定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只能向有关人事和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二)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返回,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确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申请人的资格,要考虑两个条件: 1.必须是本人权益受到侵害。 2.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其合
7、法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下
8、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到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基本特征 1.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9、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与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参加到他人的复议中来,第三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之前参加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终结,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3.第三人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复议地位。 4.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经过复议机关批准。,(二)第三人的种类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实践看,行政复议第三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中,被处罚人申请复议,则被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如果被害人申请复议,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2.行政确权案件中,被确权的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申
10、请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 3.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其他利害关系。,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被申请复议,另一个未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该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它却与行政主体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 6.应当追加被申请人而申请人不同意追加的,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7.一个行政处理决定同时涉及数人,部分人申请行政复议,未申请复议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四、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理
11、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复议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五、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具体负责办理复议案件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一)一般管辖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由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包括: 1.申请人可以选择管辖。 2.地方政府管辖。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3.垂直领导机关管辖。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如海
12、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特殊管辖 1.本机关自己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国务院申请。 2.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地区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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