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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1.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2.需要注意 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审程序就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上级法院,其做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者
2、抗诉,不经历第二审程序。,二、两审终审制 (一)两审终审制的概念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二)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1.特殊情况 (1)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即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或抗诉权的人或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那么地方各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一审裁判,也应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而不应再经过第二审程序。 (2)两审终审制是就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而言,不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特殊复核程序。 2.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制的惟一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即两审终审制只适用于地方各
3、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2.意义 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 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地惩罚犯罪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第二审程序
4、的主体 (一)上诉人 (二)抗诉机关 (三)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二、上诉、抗诉的理由 (一)上诉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对于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因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应允许。,(二)抗诉的理由 1.抗诉的理由 (1)事实和证据方面有相关错误的。 (2)适用法律方面有相关错误的。 (3)违反相关诉讼程序以致影响公正裁判的。 (4)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造成上述各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2.不可作为抗诉理由的各种情形 (1)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一般不宜提出抗
5、诉的情形。 (2)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一般不宜提出抗诉的情形。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但是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3.对于刑事案件是否符合抗诉理由的审查 (1)对刑事抗诉案件的事实的审查。 (2)对刑事抗诉案件的证据的审查。 (3)对刑事抗诉案件的适用法律的审查。 (4)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三、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
6、起算。 四、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一)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1.上诉的方式 上诉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2.上诉的程序 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二)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1.抗诉的方式 提出抗诉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2.抗诉的程序 (1)抗诉的决定。 (2)抗诉书的提交。 (3)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4)抗诉的审核。 (5)卷宗移送。,五、上诉、抗诉的撤回 (一)上诉的撤回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7、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裁决。 (1)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2)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二)抗诉的撤回 1.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处理 (1)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 (2)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对于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无须审查,必须裁定准许。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
8、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三)撤诉的效力 1.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2.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
9、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而且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都必须为审判员,人数为35人。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二、对二审案件的全面审查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贯彻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是关于第二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范围的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2.审查内容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供述、辩解的
10、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等。,三、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1.一般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开庭时宣布合议庭组成,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作好出庭准备。 (3)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法庭调查阶段。 (5)法庭辩论阶段。 (6)辩论终结后,原审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2.死
11、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程序 (1)适用开庭审理的死刑案件 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所有案件,无论上诉还是抗诉,二审法院都应当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二审法院应当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 (2)案卷和证据的移送。 (3)上诉人撤诉的审查处理。 (4)法院贯彻全面审查原则的规定。,(5)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6)检察院阅卷以及贯彻全面审查的规定。 (7)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的内容。 (8)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9)合议庭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0)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11)全面审理与重点审查相结合。 (12)判决书的内容。
12、 3.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二)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1.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的概念 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2.采用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的规定,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讯问被告人。 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四、对第二审案件的裁判 (一)一般二审案件的裁判 1.原判决认
13、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直接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5.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14、,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6.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7.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裁定仍可上诉或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判活动。,(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审理,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15、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三)自诉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对诉讼的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五、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1.一般二审案件的法定审判期限,如无特殊情况,二审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
16、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不受法定审限的限制。 4.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六、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2.具体含义 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为由在二审
17、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3.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保障。 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客观上有利于促使第一审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18、,准确定罪量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二)上诉不加刑原则与例外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
19、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以上限制。,(三)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案件中加重原判刑罚,既不得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加重刑罚,也不得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原判定性不准确的,二审法院不得适用比原判更重的罪名。 4.对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5.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为了被告人利益抗诉或者上诉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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