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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票据法,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掌握票据的基本法律制度,正确使用票据。,教学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了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及支票法律制度等。,本章重点,本章学习的重点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丧失的补救及汇票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包括发票、提单、仓单、债券、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2、,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票据的实质性定义有以下几层含义:,(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是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三)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 (四)票据必须是依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三)票据是无因证券。 (四)票据是要式证券。 (五)票据是文义证券。 (六)票据为流通证券。,三、票据的分类,1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 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 4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四、票据的作用或功能,(一)支付作用。 (二)汇兑作用。 (三)
3、信用作用。 (四)融资作用。 (五)结算作用。,五、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仅指我国现行的票据法。 (二)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1强行性而非任意性。 2技术性而非伦理性。 3私法兼具公法性。 4国内法兼具国际性。 5实体法兼具程序性。,第二节 票据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的特点: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2票据关系是以金钱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3票据关系
4、具有多重性。 4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 5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二)票据关系的种类,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 2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 3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 4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三)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票据当事人作出以下不同的分类: 1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这是根据当事人是否随票据的出票行为而产生所作的分类。 2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关系主体。这是根据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地位所作的分类。通常讲,持有票据者,享有票据权利,为权利主体。在票据上进行票据行为并签章的人,负有相应的票据义务,是票据的义务主体。票据中的
5、关系主体是指虽然票据上记载有某一主体的名称或姓名,但他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负有绝对付款的票据义务,他的存在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二、非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中规定的,与票据有密切关系,而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 2票据返还关系。 (1)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或据以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持票人因获得承兑或者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后请求付款人退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3)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
6、义务关系。,3利益偿还关系。持票人因未在票据权利时效之内主张权利或因手续的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灭的,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实际所受利益限度之内予以偿还的权利义务关系。 4损害赔偿关系。票据当事人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致他人损失,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因而也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包括三种: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和票据的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2票据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三、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与牵连,(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 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7、的分离。 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 (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 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牵连。 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牵连。,第三节 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我国票据法采纳是狭义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票据行为
8、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5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二、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所谓票据权利能力,是指票据法赋予行为人参与票据法律关系,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所谓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票据法律关系,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 (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 (3)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 (3)法人
9、的票据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也是票据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民法中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原则上也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无因性及流通性的特征,票据行为在对意思表示真实的具体适用上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以行为的外观来确定票据行为的效力,只要在外观上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票据行为即为有效。 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行为的合法性分为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两个方面。我们所讲的票据行为合法,只要求票据行为的形式合法。,(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2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
10、式。 4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三、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下列几项要件: 1代理人依法享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 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二)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1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的行为。无权代理的后
11、果由代理人承担,但符合表见代理要件的,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主张本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请求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立而主张抗辩。 2越权代理。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为的票据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四节 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种类 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权利是票据持票
12、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一种权利。 (2)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 (3)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2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使票据可能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3
1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在主观上是善意的。 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出票而取得; 2依转让而取得; 3依清偿而取得;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票据的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票人必须是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 2)持票人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4)持票人必须是付出了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5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由于一
14、定事实的出现,使票据权利失去法律效力。这些事实主要有付款、被追索人清偿、时效期间经过、保全手续欠缺等,(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所谓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所谓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按期提示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内,现实地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 依法取证为了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 中断时效持票人通过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等方式,使票据权利以前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持
15、票人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 1须有合格的当事人。 2票据权利必须是因时效期限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 3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的利益限度之内负偿还责任。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不以持有票据并提示票据为必要,但应提供证明自己能
16、够行使该权利的所有事实。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三、票据抗辩权,(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 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的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二)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事由,1物的抗辩原因,(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 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提出请求; 票据债权已消灭或已失效。 (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 票据行为不能有效成立; 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消灭,票据债务
17、人因而解除了被追索的票据义务; 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已实际丧失负担票据义务的能力,2人的抗辩原因,(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 特定持票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 特定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 票据原因关系欠缺; 票据当事人违反了彼此之间的特别约定。,(三)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1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理论 所谓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是指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 2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内容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
18、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例外 我国票据法第13条在规定行使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内容的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持票人在取得票据的当时,明确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即不受前述抗辩限制的保护。,第五节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 票据的伪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我国票据法中所讲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构成票据伪造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伪造行为本
19、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否则不构成票据的伪造。 2伪造者须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此乃票据伪造的根本。所谓“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二)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2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3票据伪造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4票据伪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二、票据的变造,(一)票据变造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 构成票据变造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变造票据必须是没有变
20、更权限的人所为的行为。 2票据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行为。,(二)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票据变造对变造者、参与变造者及同意变造者的法律后果 2票据变造对票据上其他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3票据变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一、票据丧失与补救概述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后果 1票据丧失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所谓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 构成票据丧失应具备三个要件: 须有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的事实; 持票人丧失票据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上的票据权利须有效存在。 2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作为完全
21、有价证券,无论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都将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我国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具体采用哪一种措施予以补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失票人根据丧失票据的具体情形自由选择。其中,挂失止付为票据丧失补救方法中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而公示催告与提起诉讼则是失票人保护票据权利的法定必经程序,失票人即使进行了挂失止付,也还必须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才能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二、挂失止付,(一)挂失止付的概念与性质 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
22、,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票据款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二)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 只有当依法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挂失止付。 (三)挂失止付的程序 1失票人应当及时向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通知书记载相关事项。 2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进行核查。如果查明该票据确未付款,应当立即停止付款。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四)挂失止付的效力,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接受了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
23、止付款。无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三、公示催告,(一)公示催告的概念 作为票据法中的失票救济制度,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二)公示催告适用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
24、、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空白授权支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丧失也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三)公示催告的程序,1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2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二是审查申请的实质要件,包括申请人有无申请权、票据是否丧失等。
25、 3人民法院进行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质押、贴现或转让。,4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进行处置 公示催告的目的,是由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处置。 5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除权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
26、程序。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申请,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应当明确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四、票据诉讼,(一)票据诉讼的概念 所谓票据诉讼,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法院责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责令债务人付款的诉讼。 (二)票据诉讼的程序 1票据丧失后,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以前,失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提供担保,请求其补发票据;如果出票人拒绝补发,失票人则可以出票人为被告,向出票人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票据丧失后,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以前
27、,失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提供担保,请求其付款;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拒绝付款,则失票人可以付款人或承兑人为被告,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失票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所提起的票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失票人所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担保适当则应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判令付款人、承兑人承担付款义务;如果认为担保不适当,则应判令失票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补足担保。 4当所失票据的权利时效消灭后,失票人有权请求解除担保;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对票据付款后,所失票据重新出现,且善意持票人向其主张票据权利,而失票人所提供的担保确实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则付款
28、人或承兑人有权向失票人请求补偿。,第七节 汇票制度,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征如下: 1汇票是委付票据 2汇票是信用票据 3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二)我国票据法中的汇票种类,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银行汇票的用途,可将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帐银行汇票两种。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以分
29、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二、汇票的出票,(一)汇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 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创设汇票的基本票据行为; 汇票出票的内容表现为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的出票由做成汇票和交付汇票两部分构成。,(二)汇票出票的款式,汇票出票的款式,也称为汇票出票的格式,是指汇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应为的各种记载。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可以记载事项。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 6
30、记载使汇票无效的事项。,(三)汇票出票的效力,1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汇票上的义务人,其义务的内容是对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和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付款时承担清偿责任。 2汇票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做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 即期汇票的出票,使付款人成为汇票的债务人,负有对汇票付款的义务。而在远期汇票,情况则大不相同。付款人仅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资格,即取得对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的资格。,三、汇票的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
31、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1)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4)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二)背书的种类,根据背书的目的不同,可将汇票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两大类。 1转让背书 2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将汇票上的一定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主要有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两种。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为委托取款背书、委任背书或代理背
32、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理收款为目的而为的背书;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而为的背书。,1转让背书,转让背书中,依背书是否存在特殊性为标准,可进一步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汇票权利,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背书行为,无论在背书人方面,背书的记载事项方面,还是在被背书人方面都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一经作成即产生背书法律效力的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汇票权利而为的,在某些方面存在特殊情形的背书。存在特殊情形的转让背书,主要有限制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三种。所谓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有关事项的记载中,对转让的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
33、背书。所谓回头背书,是指背书人以汇票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所谓期后背书,是指在一定期限或期日后所为的背书。,(三)背书的款式,1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项。 2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一是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3背书的可以记载的事项。可以记载的事项,又称为得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不规定必须记载,背书人依自己的意志决定记载与否,一旦记载即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这类事项只有一项,就是“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4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应当记载事项,但是,票据法也不禁止背书人记载,如果背
34、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这种事项,也不因此影响背书的效力,只是这一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只有一项,就是有关背书附条件的记载。 5记载使背书行为无效的事项。这类事项也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或有害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不得记载,一旦记载,将导致背书行为无效的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这类事项有两项:一是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的记载;二是将汇票金额分割转让的记载。,(四)背书的效力,1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效力。一般转让背书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 2)权利担保效力。权利担保效
35、力,是指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当其后手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应根据其要求予以偿还。 3)权利证明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 4)切断抗辩的效力。被背书人经背书受让汇票权利后,原则上不承受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存在的瑕疵,这是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所决定的。,2特殊转让背书的效力,1)限制背书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中的限制背书,主要是指禁止转让背书,这种背书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及切断抗辩效力,但是其权利担保效力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回头背书的效力 回头背书
36、,是指以票据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从效力上看,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即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及切断抗辩效力。但是由于被背书人既是票据上的债务人,又是票据上的权利人,两种身份重叠,使得他在行使权利时,与一般的被背书人相比会有所限制,这种限制根据背书人先前在票据上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3)期后背书的效力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对于期后背书的效力规定为:“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3非转让背书的效
37、力,(1)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汇票金额的背书。 代理权授予效力。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取得代理背书人行使汇票权利的权利,代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享有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只要被背书人所持的汇票上背书连续、形式上合法,被背书人就能取得代理权,而无需另外举证证明。 对再背书的限制效力。被背书人可以再为委托收款背书,但被背书人不能再为质押背书,否则就与背书人委托收款的目的相违背。,(2)质押背书的效力。,质押背书,是以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的背书。其中,背书人是出质人,被背书人
38、是质权人。这种背书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效力: 质权设定效力。 权利证明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 切断抗辩的效力。 对再背书的限制效力。,四、汇票的承兑,(一)承兑的概念和特征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将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将这一意思表示记载于汇票正面并签章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承兑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是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意思表示为内容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二)承兑行为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远期汇票必须承兑。具体来说,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因而无需承兑,而商业汇票则必须承兑。,(四)
39、承兑的款式,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是付款人为承兑行为时必须记载,否则将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两项内容。所谓承兑文句,是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承兑人签章,原则上要求必须与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的名称一致。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是指承兑人应当进行记载,如果没有记载,则由法律进行推定的事项。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3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是指承兑人不得记载,否则会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承兑行为,仅限于正式承兑和和单纯承兑,承兑是一种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
40、凡是付款人在承兑记载中含有部分承兑或附条件承兑内容的,都将导致承兑行为的无效,(五)承兑的程序,1持票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实际出示和交付汇票,并请求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其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意思的行为。提示承兑行为的提示人,是汇票的持有人;被提示人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后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期间内提示承兑,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 3付款人交还汇票,(六)付款人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是指在收到持票人
41、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在法定期间内付款人不同意到期付款并出具拒绝承兑证书的意思表示。付款人有权利拒绝承兑,但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未出具拒绝证明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七)承兑的效力 1承兑对付款人的效力 2承兑对持票人的效力 3承兑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五、汇票的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与其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请求保证的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1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2汇票保证是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3汇票保证是汇票债务人以外的
42、第三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4汇票保证必须由保证人在汇票上进行。,(二)保证的款式,汇票保证的款式,是票据法要求保证人在进行保证行为时,在汇票或粘单上的记载事项。 1保证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3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三)保证的效力,1对汇票保证人的效力 (1)保证人责任的性质 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 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 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的权利,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的票据上的权利,即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对汇票持票人的效力 3对汇票的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后手的效力,六、汇票的付款,(一)汇票付款的概念与特征
43、 所谓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提示请求,依法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 汇票的付款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汇票付款是由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为的行为; 2. 汇票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法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3. 汇票的付款是能够产生消灭票据关系后果的行为。,(二)汇票付款的程序,1持票人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的概念 所谓提示付款,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并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2)提示付款的期间 持票人提示付款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间内进行。 3)提示付款的效力 对于汇票的持票人来说,首先,提示付款是其
44、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必要条件;其次,提示付款使持票人对背书人的追索权得以保全;对于汇票的付款人来说,只要持票人依照法定期限和地点向其提示了合法有效的票据,付款人就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付款,否则,将发生迟延付款的民事责任。,2付款人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即从外观上审查票据格式是否合法,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有无伪造、变造情形等;二是对持票人进行形式审查,这主要是指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只有连续背书的最后的被背书人才能成为形式上合法的持票人。 3付款人付款 1)付款的时间 2)付款的标的 3)付款的程序,(三)汇票付款的效力,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主要发生以下两方面的效力:
45、 汇票法律关系消灭; 付款人取得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七、汇票的追索权,(一)汇票追索权的概念 所谓汇票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使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汇票上的所有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二)汇票追索权的行使要件 1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须有合格的追索权人 (2)须存在法定的追索权行使原因 2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1)汇票在法定提示期间进行了合法的提示 (2)持票人依法取得相关证明,(三)汇票追索权的行使程序,1拒绝事实的通知 2确定追索对象 3被追索人清偿 4追
46、索权人受领,(四)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对追索权人而言,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受清偿后,其票据权利消灭。但汇票上的权利并不一定绝对消灭,而可能产生被追索人的代位权; 对被追索人而言,被追索人对追索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其票据债务消灭,同时基于清偿取得汇票,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五)汇票追索权的丧失 汇票追索权的丧失,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使持票人的追索权归于消灭。丧失追索权的法定事由主要有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和保全汇票权利和时效期间届满两种事由。,第八节 本票制度,一、本票概述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47、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具有以下特征: 本票是自付票据; 本票没有承兑制度; 我国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二)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分类,(1)定额银行本票与不定额银行本票 这是以本票上记载的金额是否固定为标准对银行本票所作的分类。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已由本票的印制部门事先印制于本票正面,签发时不必再另行填写;不定额银行本票则并未印有本票金额,而是由出票银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按规定填写。 (2)现金本票与转账本票 这是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对银行本票所作的分类。用于转账的,是转账银行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是现金银行本票。,二、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一)本票的出票
48、1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银行根据企业或者个人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本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了6项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分别是:(1)表明“本票”的字样,即本票文句;(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即支付文句;(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77条规定了付款地与出票地二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3)可以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本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记载有这一内容的本票不得转让。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这是由出票人记载的票据法规定以外的
49、事项,依票据法规定,这些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若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则可生其他法上的效力。这类事项的记载适用票据法对汇票的规定。 5)不得记载事项,3本票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 本票出票的效力在于,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这一义务只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在时效期限内,出票人的付款义务始终存在,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提示,也不影响出票人的付款义务。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本票的出票行为成立后,使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取得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本票的付款,1本票的付款人 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在另外的付款人。因此,本票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其代理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而不能向其他银行提示付款。 2本票的付款期限 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人不在此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三、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一)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 本票的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双方,与汇票不同,因此在出票的记载事项上与汇票存在较大差别,对汇票的准用较少。我国票据法对于本票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和相对应当记载事项作出了特别规定,并同时规定其他事项准用关于汇票的规定。 (二)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 我国票据法中的本票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