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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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 1.第一审程序是审判任何刑事案件活动的必经程序。 2.第一审程序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阶段。 3.第一审程序的正确实施,可以减少上诉、申诉案件的数量,减轻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2、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和意义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依法对所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与方法 1.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 (5)是否附有定罪的证据以及量刑情节的
3、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6)是否附有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量刑建议书是否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10)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1)被告人是否在案; (12)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公诉案件审查的方法 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通过阅读起诉书,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
4、与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进行比照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三)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 3.决定开庭审理。 4.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终止审理。,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庭的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同时抄送辩护人,保障其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3.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4.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确定开庭日期后,除适用简易程序之外,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
5、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 5.确定开庭日期后,应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其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三、法庭审判 (一)开庭 (二)法庭调查 1.定罪调查程序。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先行当庭调查。 (3)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4)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5)询问证人、鉴
6、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 (6)出示物证、宣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其他笔录。 (7)调取新证据。 (8)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9)审查核实其他证据。,2.量刑调查程序。 3.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及处理 (1)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如不符合法律对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收集证据的机关或者人员对违法取证的情况能够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可以继续使用。收集证据的
7、机关或者人员对违法取证的情况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对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或者仍存在疑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三)法庭辩论 1.概念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之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判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2.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法庭辩论的顺序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3.与
8、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法庭辩论的顺序 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 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五)评议和宣判 1.评议。 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有罪判决。 (2)无罪判决。 (3)不负刑事责任判决。,2.宣判。 (1)公开审判和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 当庭宣判是指合议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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