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课件(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樊崇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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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 主 编 樊崇义,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一、诉讼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曰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曰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曰审问辩论式)诉讼。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
2、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就诉讼活动的主体而言,包括国家的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执行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其诉讼行为和程序而言,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刑事诉讼专指审判程序,即公诉人提起公 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人民法院与控、辩双方以 及控辩双方相互之间的诉讼行为。有着自己的特点: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 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在当事人
3、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 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 诉讼结构)下进行的。,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 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 讼活动的进行、诉讼
4、的方式、诉讼内容及其效力的 各项规定的总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 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监狱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 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 3.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 诉讼程序的规定。 4.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 定或补充规定。 5.司法解释。,6.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 定。 7.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 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
5、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 的规定。 8.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 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解释。 9.有关国际条约。,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 之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 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 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2.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决定了 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3.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宪法是 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 政治制
6、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国家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重要工具。刑法是实体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以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它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按照怎样的步骤、原则和方法追究和惩罚犯罪。刑法是刑事诉讼进行的内容和实体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刑法正确实施的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都是为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服务的。所以,三个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三大诉讼法所要保证实施
7、的实体法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各自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所要解决的则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三大诉讼法的任务、目的的差异,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理论 3.刑事诉讼实务,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1.上古的刑事诉讼立法 2.中古的刑事诉讼立法 3.近现
8、代刑事诉讼立法 二、国际社会制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公民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 内容主要有: 1.权利平等原则。 2.司法补救。,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 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 待遇或刑罚。 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 6.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 严的待遇。 7.独立、公正审判。 8.辩护的权利。 9.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 10.无罪推定。 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12.刑事赔偿。 13.禁止双重危险。 14.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9、 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4.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5.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2.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1.建国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3.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修正 4.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 修改,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 一、诉讼目的的含义 二、刑事诉讼的目的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
10、主义社 会秩序。 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价值 1.价值的含义 2.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 3.功用意义上的价值 4.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平衡,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职能 一、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诉讼职能指在诉讼中,诉讼主体基于某一特定 职权或特定地位,承担相应的职责、具有相应的效 能。 二、诉讼职能的分离 1.控诉(公诉)职能从审判职能中分离 2.辩护职能独立于审判和控诉,从而形成了现 代诉讼的基本格局,三、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可以分为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 两类。 1.将控诉、辩护和审判视为刑事诉讼的三大基 本职能,是因为在近代以后的刑事诉讼中,缺乏其
11、中任何一项,诉讼的意义都是不完整的。 2.非基本职能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以外的其 他职能,包括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员等在诉讼中履行的职能,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履行 的除基本职能以外的其他职能。,四、诉讼职能的界限及其意义 控诉、辩护和审判三大职能的划分,不仅具有 形式上的意义,而且具有实质上的意义。三大诉讼职 能的关系是既互相依赖、存在共生现象,又互相对立、 相互排斥的。 1.审判职能的排他性表现为:法院享有对审判 的独占权。实行不告不理原则。防止审前预断原 则。 2.控诉职能相对于其他两大职能也具有排他性, 法律往往对控诉权人的范围作出规定,控诉权通常只 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人行使
12、。,3.辩护职能也是如此,辩护职能与其他两项职 能相排斥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辩护律师承担保守职业 秘密的义务辩护律师作为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 者,有权拒绝提供认定其当事人犯罪的证据,有权 拒绝披露被告人告诉他的有关犯罪的情况。,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模式,一、诉讼模式的含义和各自特征诉讼模式是由不同刑事庭审方式的本质性特 征所构成的相互区别的诉讼类型。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早期的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 Procedure) 主要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初期实行,古罗马 帝国中后期则渐变为纠问式诉讼。 古罗马弹劾式诉讼的典型特征是:控诉与审判 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二)传统的纠问
13、式诉讼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 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后 期的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 犯罪。具体表现为: 1.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 分,集于法官一身。 2.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 进,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 诉,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3.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 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4.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 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Litigat
14、ion System)模式, 国外也有学者称之为“纠问式诉讼”(Inquisitorial Procedure)。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主 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 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3.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 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 志。,(四)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讼(Adversary System),又称“双 方对争制度”、“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 “竞争主义”诉讼。 英美法
15、系采对抗制诉讼,其主要特征是: 1.诉讼进程由控辩双方推进。 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 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3.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 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 4.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 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5.实行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 6.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陪审团制度对对抗制
16、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诉讼规则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这一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 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混合式诉讼的特征是: 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 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 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2.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 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二、诉讼模式理论 1.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 2.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 3.对抗模式(当事人抗争模式)和非对抗模式 (纠明模式),4.同位模式和阶层模式
17、 三、 我国当代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建立的法庭审 判机制,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吸收了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使我国的开庭审判机制 具有明显的混合色彩,表现为如下特点: 1.注重强化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为控辩双方的 举证和辩论留下更多空间。 2.强化控、辩职能的同时,保留了审判人员主动 依职权进行调查的权力。 3.法庭审判方式更加灵活。 4.未能防止预断。,第五节 刑事诉讼的结构,一、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 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及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 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这个定义包 含的内容较广,分为两个部
18、分: 1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 式。 2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 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二、诉讼结构与诉讼功能 诉讼结构是由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构成的相 互联系的体系。 刑事诉讼的功能是揭示案件真相、确认犯罪行 为人及其刑事责任,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三、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及其优化 要优化刑事诉讼结构,需要将“倒三角形”结构 转变为“正三角形”结构。理由是:,1.在刑事诉讼中,结构模式的选择是由对该结 构发挥的功能的预期所决定的。 2.非正三角形结构的设计容易造成法官在诉讼 过程中失去中立立场,偏向于控诉或者辩护一方, 甚至与控
19、诉或者辩护一方混同;控诉与辩护两方诉 讼地位失衡,其中一方(往往是控诉方)高居另一 方之上;两方诉讼权利不对等,另一方(往往是辩 护方)权利受到压抑。 3.刑事诉讼的功能是揭示案件真相,确认犯罪 行为人及其刑事责任,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4检察机关当事人化。,第六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 一、诉讼主体的含义 诉讼主体应指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拥有一 定权力或者享有一定权利、履行一定职责或者承担一 定义务的机关或者个人。 二、诉讼主体理论的实践意义 三、诉讼主体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可以分为两类: 1.权力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所赋予 的侦查权、检
20、察权、审判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 审判机关,2.权利主体,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 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 以外的人,统称为“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两大类: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七节 刑事诉讼的客体 一、诉讼客体的含义 诉讼客体为诉讼实施的对象。 二、案件与诉 三、案件的单一性 所谓“刑事案件之单一性”,意味着“法院对此一 案件,只能行使一个刑罚权,为一次裁判,如经判 决确定后,不得重为诉讼之客体”。 1.被告人单一 2.犯罪事实单一,四、案件的同一性 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是否相同为 标准;也就是说,必须具有人的同一性及物的同一 性两项要素,才能确定
21、案件具有同一性。易言之, 判断案件同一的标准是:被告人同一和犯罪事实同 一。,第八节 刑事诉讼行为 一、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 二、 诉讼行为的效力 (一)诉讼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具体而言,诉讼行为的有效需要符合如下要件: 1.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应当一致。 3.意思表示应当出自本人的意思。 (二)诉讼行为的不成立与无效 三、诉讼行为的放弃与撤销 可以撤销的诉讼行为主要包括: 1.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一般都可以撤销。 2.检察机关在第一审判决之前可以撤回起诉。,3.不能以上诉方式获得救济的法院裁定、决定 可以由法院自行撤销。 4.确有错误的判决,允许以特定
22、程序予以撤销。 不过,有的诉讼行为是不可撤销的: 1.指定辩护不可撤销。 2.只能由其他机关撤销的诉讼行为,进行该行 为的机关不能自行撤销。 3.撤销某一诉讼行为需要经过法院审查而法院 不准许撤销的。 4.判决既经宣告,对于判决中的表述错误可以 更正,不必撤销;发现判决有实质错误的,非依特 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可撤销。,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所谓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 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 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 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23、: 1.规范性。 2.根本性。 3.普适性。,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 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 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 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 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 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 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二、司法审查原则 司法审查原则,是指未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任 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未 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 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三、控审分离
24、原则 控审分离原则涉及控诉和审判两大诉讼职能的 配置。从内容上看,控审分离原则具有结构和程序 两方面的意义。结构意义上的控审分离,指的是作 为两种功能不同的诉讼职能,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 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承担。 四、审判中立原则 审判中立原则是指审判机关作为裁判者应当在 诉讼过程中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 对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为维护诉讼机 制的正常运作,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确保审 判的中立性:,1.必须实现司法独立。 (1)资源保障。 (2)资质保障。 (3)身份保障 (4)权利保障。 2.要建立程序保障机制。 (1)管辖制度。 (2)回避制度。 (3)合议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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