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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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一)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类。需要编制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刀、X 刀等) ;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60Co 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后装治疗机;核医学设施(单独开展放射免疫、敷贴除外);涉及使用或贮存密封源的建设项目;涉及术中放射治疗或复合手术室的建设项目;属于本市首次引入的新型放射诊疗设备。除上述项目外,可编制评价报告表。(二)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应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评价报告表原则上不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属于国家规定危害严重类的
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刀、X 刀等) 、医用加速器、 质子治疗装置、 重离子治疗装置、60Co 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 )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 )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评价报告书的评审专家应不少于5 名,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 )等项目评价报告书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出具修改情况说明并由专家签名确认。(三)报告文字应简洁、准确,文本应规范,计量单位应标准化,数据应真实、可信,资料应详实,应强化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图表信息应满足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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