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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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所卖房屋是住宅楼一栋(四楼四间),砖混结构,坐落在台江县台拱镇秀眉东大道,革东冲320国道旁原龙氏酒楼,土地面积为394.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台国地土( )第 号),建筑面积为730.57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证(总证)台房权证台江县字第(1999)1779号,现还在台江县信用社抵押贷款,房屋租给高铁民工住宿,
2、于20xx年9月15日到期。 第三条 房屋成交价款及付款方式 房屋成交价款为208万元。 付款方式: (1)于20xx年8月 日,先预付定金20万元; (2)20xx年 月 日付88万元;(3)20xx年2月30日付100万元(春节前付清)。 第四条 房屋产权和其他具体状况的承诺 1、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产权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该栋房屋原来的水电立户及设施属于乙方所有。 3、房屋交付时间于20xx月3月10日前,甲方将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全部交给乙方。 4、乙方得证后,若乙方没有过户,拿我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去贷款或作其
3、他用,甲方概不负责。 5、房屋卖给乙方后属于乙方资产,由乙方随时转让或改造,甲方无权干涉,不论房屋改造或转让,过户、甲方要配合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6、土地房屋转让的各项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除国家政策,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的,乙方不按期付清甲方房屋款,每天承担滞纳金200元,甲方未按期交房,同上交纳乙方滞纳金。 第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商量解决。 此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2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
4、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
5、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
6、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
7、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
8、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
9、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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