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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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2、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并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在正常缴存期间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或缴存人所
3、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所购买的房屋仅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普通住房标准。 (五)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的,能够支付不低
4、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自有资金。 (六)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月还款额按照本人或夫妻双方月收入的40%计算; (二)根据所购房总价及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根据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中规定的四项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
5、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借款年限,且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的,应用所购买的
6、住房作抵押或可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购买巴中市行政区域外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的,或者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借款人所购买的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三)保证担保。由城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7、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住房评估机构确认的价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抵押人在告知
8、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住房、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受托银行提前清偿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以住房抵押或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抵押或质押合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应先提供经县(区)及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贷款资格预审,审查合格后,再向市住房
9、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户口薄及复印件;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情况证明书; (二)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及查询卡;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公有现住房和私产房的,还需提供市、县(区)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或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契税完税凭证。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
10、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定或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及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
11、、质押、等手续。 第十八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应到银行办妥质押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原则上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屋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
12、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或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书面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将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
13、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在15日内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
14、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银行利益的; (七)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第三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
15、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受托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
16、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
17、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
18、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
19、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29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
20、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第十条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
21、单身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实单身,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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