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pdf
《炼钢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炼钢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pdf(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炼钢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200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进一步规范炼钢厂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炼钢厂下属各单位、覆盖管理单位及相关方。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炼钢厂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保护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御性装备。第四条分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经生产部审核后生效。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第二章
2、 发放与使用第五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 预防性措施。 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各类劳动防护用品, 辞职人员应主动上交公司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计划申报:二级单位安全员提前两个月报备劳保计划(各单位每月 25 号报出第三个月的劳保需求计划给生产部(并附尺寸、型号清单),生产部汇总后在每
3、月27日前报安环部, 然后由安环部反馈到物资公司和物流中心。第九条物资采购:物资公司按安环部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计划进行采购,并确保在次月月底前及时、足额到货。第十条验收发放:物流中心验收员负责对所进的劳保用品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保管员根据各单位申报计划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领用:小件类劳保用品由单位安全员审批,每月的 1-8号发放。大件类劳保用品由分厂安全员填写领料单,统一于每周二到生产部核发,每月8 号至 23 号的周三、四发放。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审批和发放(临时性新增部分,必须经分厂主管领导审批,生产部随时核发)第十二条公司机关部门需要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经生产部审批,按上款规定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炼钢厂 劳动 防护用品 管理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