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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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以坟墓基地权为视角金玄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 韩国民法 坟墓基地权习惯法 地上权 所有权限制内容提要 : 作为韩国独有的坟墓基地权是一种与地上权类似的物权,关于其概念、性质、基本内容以及其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一直是韩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结合立法与司法, 对困扰学界的坟墓基地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产生原因以及效力做出阐释,以求澄清、解决问题。引言由于历史和传统深受儒教文化的浸染,韩国存在浓厚的祖先崇拜之精神。这种崇拜精神在民法上的显著体现就是关于坟墓的保护和管理,这又为日后在习
2、惯上承认坟墓基地权为类似地上权的物权提供了契机。进言之,这种韩国民众的传统意识衍生了对自己乃至他人的坟墓予以尊重的观念, 符合传统善良风俗和伦理观念,由此也衍生出韩国习惯法上被称为坟墓基地权这一与地上权类似的物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7 页 - - - - - - - -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于韩国而言, 其有限的国土上生活着五千万人口,因此比其他国家更关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一方面
3、,坟墓基地设置与风水地理说的结合导致了基地无限制的扩张; 另一方面,基地的扩张又侵害了土地所有权,以致引发法律纠纷。时至今日,基于上述“坟墓文化”和对坟墓基地权的承认,韩国坟墓基地的大量占用侵蚀了国土、阻碍了森林开发、破坏了环境。为实现国土的可持续开发、 保护环境等目标, 就需要协调其与凝聚着祖先崇拜思想的传统坟墓基地权制度,但这绝非易事。坟墓基地权已经以判例的形式被确认为习惯法上的地上权。至于坟墓基地权的存废, 韩国法学界出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为否定说,即认为坟墓基地权的设立侵害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土地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因而否定坟墓基地权的设立。二为肯定说,该说考虑到坟墓在韩国传统社会中
4、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认为如果只顾及近代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 而取缔业已存在的坟墓基地权,将违背崇拜祖先之善良风俗和传统伦理观,毫无疑问会被谴责为破坏传统文化的行为。后一观点肯定坟墓基地权存在的文化意义。司法实践中, 法院早已承认坟墓基地权为习惯法上的特殊地上权,认为其完全合理。 这种类似于地上权的坟墓基地权由韩国司法部的判例所认可,为韩国所特有。本文拟立足于韩国大法院关于坟墓基地权的判例,全面阐述坟墓基地权的概念、内容等相关问题, 并着重论述韩国法学界为了解决因坟墓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5、- - - - - - 第 2 页,共 17 页 - - - - - - - -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基地权限制土地所有权而发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所采取的立法和司法努力。一、韩国坟墓基地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一)坟墓基地权的概念坟墓基地权,即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的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 1 。在韩国被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时期,朝鲜高等法院承认了习惯法物权上的坟墓基地权 2 ,之后在适用旧民法 3 时代,韩国判例也坚持了韩国高等法院的立场 4 ,并沿袭至今。(二)坟墓基地权的法律性质对于坟墓基地权的法
6、律性质,韩国学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坟墓基地权与地上权一样,只是法律根据不同。另一种观点则认定坟墓基地权不同于地上权这类有形的用益物权。目前,前一观点是通说,只有少数人持后一观点 5 。依照韩国大法院的判例 6 ,“在他人土地上合法设置坟墓的,取得习惯上类似地上权的物权, 其范围包括坟墓基地部分和为保护坟墓所必不可缺的周围空间。在坟墓部分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赔偿,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7 页 - - - - - - - - -
7、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但坟墓所有人不得以保护坟墓为由实施侵害与坟墓相邻的他人坟墓的行为。”由此,韩国司法判例肯定了坟墓基地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合法取得的坟墓基地受到侵害时,行为人享有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权利。此处所谓排他性权利和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因此学理上可以将之界定为物权。由于坟墓基地权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以利用他人土地为目的的物权,因此具有地上权的特征,但又不能与地上权等同视之。其中的原因之一便是, 坟墓基地权乃习惯法上的物权,地上权则多为法定物权。二、韩国坟墓基地权的产生原因坟墓基地权产生
8、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基于一定事实的成就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动成立坟墓基地权。法律行为是指坟墓基地权得在当事人合意且完成相应行为后产生的情形。具体而言,坟墓基地权的产生原因有如下几种类型:(一)基于土地所有权人的承诺而产生指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后设立坟墓基地权的情形。该情形为朝鲜高等法院的判决所承认 7 ,并生效至今。 土地所有人的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 它是基于坟墓基地权的要约而发出的。只有同时具备坟墓基地权人的要约和土地所有人的承诺,设立坟墓基地权的合意才能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9、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7 页 - - - - - - - -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达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意即生效,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无须履行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对地上权、承租权的设定以及土地的使用、借贷等有具体约定的, 则根据约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没有对土地使用做具体约定的,则坟墓所有人取得坟墓基地权 1 。(二)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坟墓后因转让土地而产生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坟墓,之后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排除原所有人对于土地所享有的坟
10、墓基地权的,那么原所有人将保留坟墓基地权。当然也存在例外。 如果坟墓由于平葬等原因以致无法从外部识别, 那么再让土地的继受者承担基于坟墓的权利限制将超出应有的合理信赖,有失公平。韩国大法院的有关判例明确规定:在转让土地20 年后,和平、公开占有坟墓基地的, 时效完成后取得坟墓基地权 8 。但在此后的判列中,韩国司法部对此持不同态度, 即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坟墓后转让土地时,该土地的转让人随土地转让取得在受让人土地上的坟墓基地权 9 。尽管近年来在韩国提倡火葬的呼声日渐高涨,但仍有70% 的死者进行土葬。而且, 韩国的“坟墓文化”历来崇尚在山地建造坟墓。在山地买卖中,让买受人做现场调查、掌握坟墓的建
11、造情况较为困难。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7 页 - - - - - - - -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是,作为一方交易当事人的所有权人可能在交易时并不知道自己土地上存在坟墓。这就可能导致土地所有权存在瑕疵。对此,韩国司法部的早期判例规定, 时效完成后才成立坟墓基地权。但后来的判例却又认为,坟墓基地权随着土地的处分而成立。这一立场的变化受到舆论的质疑。在 2000年关于葬礼等的法律 10 对关于埋
12、葬和墓地的法律予以全面修订以前,土地上存在坟墓基地权时,即使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受让人仍然要受到坟墓基地权的限制。新法颁行后,则对在自己土地上设置坟墓后向他人转让土地从而取得坟墓基地权的情况作了限定, 即坟墓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土地所有人的请求销毁或移葬新建造坟墓。 虽然韩国近来有在合理范围内或者为了公共利益之需对所有权予以适当限制的立法趋势,但就坟墓基地权而言, 立法上还是倾向于采取更加保护所有权人之立场。(三)根据取得时效而产生朝鲜高等法院有关判例确定:虽然未经他人承诺且建造了坟墓,但和平、公开占有坟墓基地超过20 年的,可以在他人土地上取得类似于地上权的一种物权 11 ,这一物权即是坟墓
13、基地权。 迄今为此,韩国大法院也坚持此立场 12 。这就意味着在取得时效届满后可以拥有坟墓基地权。 取得时效适用于支配权, 它是指在不发生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况下,一旦超过规定的期间,则发生权利产生、变更或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7 页 - - - - - - - -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灭的效果。尽管物权亦是一种支配权, 但物权是否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因国而异。而韩国坟墓基地权的取得可以基于取得
14、时效而产生。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取得时效获得坟墓基地权的主体仅限于坟墓的所有人,在习惯法上只能由死者的直系子孙享有,而旁系子孙则无此权利 13 。因此,只要不是坟墓的所有权人,即使长时间和平占有坟墓也不能因时效的经过取得坟墓基地权,至多享有坟墓基地的使用权。而且,此时以时效取得的只是类似地上权的坟墓基地权,而非坟墓基地的土地所有权 14 。同样,为了继续保护坟墓,坟墓基地权可以继承,这类似于中国物权法上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延长的规定。 可以说坟墓基地权能具有类似于所有权的功能,使得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三、韩国坟墓基地权的内容(一)坟墓基地权的主体坟墓基地权的主体即享有坟墓
15、基地权的人。这里的“人”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韩国大法院规定:坟墓的所有权属于死者的长子或长孙, 长子或长孙能根据取得时效获得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坟墓的坟墓基地权, 从未存在过四代后由该家族的宗门取得坟墓基地权的习惯 15 。这就将坟墓基地权的主体确定为长子或长孙,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7 页 - - - - - - - -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再延及该家族的宗门。 此处的长子或长
16、孙无须以与死者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为限。拟制血亲中的长子或长孙亦属此列。(二)坟墓基地权的客体坟墓基地权的客体是指权利指向的对象坟墓所占用的必要的基地。坟墓是指在其内部埋葬人的遗骨、遗骸、遗发等,并安葬死者的场所,但并不是权利客体,而是权利人对所有权的客体。由于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直接针对的是他人的土地,因此土地才是坟墓基地权客体。当然,坟墓和土地密不可分,坟墓是依附于土地存在的,并且需要以能引起他人明显注意到为标准。如果坟墓没有安葬尸体, 坟墓基地权不得成立 16 。坟墓基地权的产生只能以从坟头等外部识别出坟墓的存在为前提,平葬、暗葬等在客观上无法识别外形的,不能成立坟墓基地权 17 。(三)坟墓基
17、地权的内容1. 排除他人侵害坟墓基地权的权利坟墓基地权是一项物权, 而物权具有排他性特征, 权利人有权基于对物的占有和管领而排除他人的干涉,从而恢复自己对物的控制。坟墓基地权受到侵害时, 坟墓所有人即坟墓基地权人可以就不法行为请求赔偿损害 18 。同时,坟墓基地权人在排除他人非法侵害自己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17 页 - - - - - - - -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坟墓基地时, 也不得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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