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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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评价目的】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价原则】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
2、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定量与定性并行。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2) 总量与结构并重。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3) 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
3、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第三条 【评价主体】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自主决定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
4、,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参照本办法,对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第二章 评价体系第五条 【评价要素】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各项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评价得分由五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第六条 【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
5、体内容及分值以评价指标表为准。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第七条 【常规指标】常规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完成的考核目标、具体任务或必须遵守的监管要求。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部分指标对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实施的行为,或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负向赋分,发生指标规定行为的,按具体情况扣分,未发生规定行为的不扣分。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第八条 【加分
6、指标】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合计满分15分。第九条 【评价结果的等级划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90,85区间者为二A,(85,80区间者为二B,(80,75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5,70区间者为三A,(70,65区间者为三B,(65,60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
7、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第十条 【评价结果等级的对应含义】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1) 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2) 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商业银行从经营战略、组织机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安排,较好地落实了政策要求,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能够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
8、改进。(3) 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4) 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该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三章 评价机制第十一条 【评价时间频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
9、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第十二条 【评价职责分工】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对象以商业银行法人为主。银保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各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协调】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应当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对所管辖商业银行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应当至少包括同级机构监管部门、银行检查部门、统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
10、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各银保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辖内银保监分局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并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自行确定分局层面相关协调机制的具体安排。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信息共享】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法人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分支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主动收集信息,主动与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共享。第四章 评价流程第十五条 【评价流程环节】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第十六条 【银行自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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