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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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互联网 +医疗健康 ” 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 互联网 +”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
2、理。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3、 - 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第八条已经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 互联网诊疗 ”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5、-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 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互联网 +” 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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