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豫国土资办发【2008】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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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等十项执法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 2008】47号各省直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了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内部工作程序、 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 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 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 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制度、 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使用管理制度、 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 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行为守则等10个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十二日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态巡查工作主要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承担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第三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活动;组织市辖区分局对市区范围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
3、巡查;对所辖县(市、区)的一级巡查区进行抽查;对所辖县(市、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对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四条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察专业队伍,配备相适应的人员、巡查车辆、通讯工具及其他巡查装备,增强快速反映能力,保证动态巡查工作经费,保障动态巡查工作顺利进行。巡查人员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第五条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国土资源分布和违法案件发生特点,划分巡
4、查区。第六条巡查区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基本农田、各类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及主要矿区;二级巡查区为小城镇周围、县乡道路两侧及成片居民区周围和一般矿区;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第七条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一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情况的考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一、二级巡查区应当不定期组织统一抽查或互查。农闲
5、季节和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特定矿种价格上扬时期应当增加巡查次数。第八条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台帐和登记卡,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制止情况、处理意见、处理结果进行详细登记。第九条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范围或超越处理职权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移送。第十条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的
6、办法进行。省对市,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县(市、区)对乡镇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时,被考核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自纠,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实地考核。第十二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追究单位责任人,或巡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故意放纵违法行为,甚至暗中支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
7、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 坚持依法办事、 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为举报人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含举报中心)及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政策法规、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二) 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 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 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 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 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 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
8、设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第二章受理第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是:(一) 土地违法行为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2. 破坏耕地的行为;3.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4. 非法批地的行为;5.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6.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7. 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8.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9. 违反规划在禁垦区开垦土地的行为;1
9、0.非法低价(无偿)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11.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个体行为。(二)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1. 无证勘查的行为;2.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3. 拒不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行为;4. 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5. 无证采矿的行为;6. 越界采矿的行为;7. 破坏性采矿的行为;8. 拒不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的行为;9. 破坏矿区范围标志的行为10.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11.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12.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13.违反地质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14.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
10、注销登记的行为。(三) 地质环境违法行为1. 违反地质遗迹保护规定的行为;2. 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监督检查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第七条举报可以采用书信、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第八条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国土资源违法事实证据。第九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
11、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第十条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第三章处理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执法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执法监察机构。第十二条执法监察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经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条件的,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第十三条举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第十四条对于实名举报,执法监察机构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
12、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第十五条属于本级管辖的举报案件,应当报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查处;不属于本级管辖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其他举报事项,移送本级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处理。第十六条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报告,或者经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七条上级执法监察机构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必要时报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督办。第十八条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
13、到举报后的7日内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第十九条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应由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向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转办。第二十条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 应当在 30日内上报查报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向交办机关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对执法应当监察机构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30日内回复查处情况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必要时,抄送本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工作主管机构。第二十二条上级执法监察机构对上级执法监察机构报告的
14、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执法监察机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第二十四条对于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进行汇总分析,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告上级执法监察机构,并抄送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执法监察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五条执法监察机构应当由专人管理重要案件的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第二十六条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档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保护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举报工作人
15、员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十八条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楼给举报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四)举报信件,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第五章奖惩第三十条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
16、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内部工作程序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提高办案水平,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一、受理。执法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有关职能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移交
17、执法监察机构处理。二、立案。执法监察机构对受理和移交处理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属于重大案件的,应当报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并报上一级执法监察机构备案。三、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执法监察机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书面通知有关职能机构暂停办理与被恋人相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察,应当通知违法当事人到场,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并由勘察人、违法单位或在场人员签字确认。违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不影响勘察工
18、作的进行,但应当在勘察笔录中注明。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并由当事人签收。承办人向违法行为人及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应当详细做好询问笔录 ,交被询问者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四、处理。承办人提交调查报告后,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处理意见;应予会审的案件,依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审。案件经讨论或会审形成处理意见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听
19、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因听证结果可能导致案件处理意见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组织会审。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讨论结论意见或会审决定及听证情况草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分建议书 、 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法律文书,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定。重大案件应当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五、送达。经审定制作的行政处分决定书、 行政处分建议书 、 犯罪案件移送书 ,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移送达或移送。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分建议书 和有关证据材料,应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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