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活垃圾污染物控制企业标准归纳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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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光大环保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标准代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11-11-12 (初稿)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20 页 - - - - - - - - - 2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2、促进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下属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术进步,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焚烧废物的接收条件、 运行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技术要求和运行要求;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二噁英实行分级管理;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烟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参考国家标准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扩充编制。本标准由光大能源有限公司(环境管理部)解释名
3、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20 页 - - - - - - - - - 3 目录1、目标 . 4 2、适用范围 . . 4 3、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4、术语和定义. . 5 41 焚烧厂 . . 5 42 焚烧炉 . . 6 43 焚烧处理量 . . 6 44 排放 . . 6 45 排放限额 . . 6 46 残渣 . . 6 47 烟气停留时间. . 6 48 焚烧炉渣 . . 7 49 焚烧飞灰 . . 7 410 热灼减率 . . 7 4
4、11 二噁英类 . . 7 412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 (TEQ) . . 7 413 企业边界 . . 7 414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 7 415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 8 5、焚烧厂运营措施. . 8 6、垃圾运输和接收. . 8 7、烧厂技术要求. . 9 8、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 9 9、焚烧废物的要求. . 11 1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12 12、残渣 . 14 13、控制和监控. . 14 15、监测要求 . . 15 16、环境保护及措施. . 17 16.1 废气 . 17 16.2 废渣 . 17 16.3 臭气 . 17 16.4 污水
5、. 18 16.5 噪声 . 18 17、实施与监督. . 1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19 附录 B:活性炭质量控制标准. 20 附录 C:氢氧化钙质量控制标准. 20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20 页 - - - - - - - - - 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目标:为防止或限制生活垃圾焚烧对环境造成的实际负面影响,尤其是排放到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物,以及它们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的威胁。要达到此目标, 必须通过一些严格
6、的操作条件和技术要求,在实际运行中设定焚烧厂的排放限额。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焚烧废物的接收条件、运行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光大环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专用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掺加生活垃圾进行协同燃烧的工业窑炉的污染控制。但是当掺加生活垃圾热值超过入炉 (窑)物料总热值 30%时,这一工业窑炉的污染控制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7、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6018 车间空气中锰及其化合物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8、- - - 第 4 页,共 20 页 - - - - - - - - - 5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暂行)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6
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 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 高分辨质谱法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GBZ/T 160.21 工作场所空气GBZ/T160 。21 工作场所空气中铊及其化合物的测定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1 焚烧厂是指任何用于垃圾热处理,
10、 具有或不具有燃烧热能回收能力的,固定的或移动的技术装置和设备。它包括通过垃圾氧化及其他热处理工艺,如热解,汽化,等离子工艺进行作业的焚烧厂。该定义包括了厂址和所有焚烧线,垃圾接受设备,垃圾堆积,现场预处理设备,垃圾、燃料和空气供给系统,锅炉,废气处理设备,现场处理设备,残渣废水贮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20 页 - - - - - - - - - 6 藏设备,烟囱,焚烧控制设备和系统, 焚烧情况记录和监视设备在内的整个焚烧厂。42 焚烧炉利用高温
11、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43 焚烧处理量是指焚烧厂焚烧炉的总焚烧处理量, 表示为每小时焚烧的垃圾量或每天焚烧的垃圾量。44 排放指焚烧厂内个别或分散源头的物质,震动,热量和噪音向空气, 水和土壤中的排放。45 排放限额是指一些表示为某些物质具体的排放参数,排放浓度或排放水平的数值, 这些数值在一段或更长的时期内不得被超越。46 残渣是指在焚烧厂经过焚烧工艺, 烟气和废水处理工艺及其他工艺后,产生的任何液体或固体物质(包括底灰,渣,飞灰和锅炉粉尘,处理气体后的固体反应产物,废水处理后的污水污泥,废催化剂和废活性碳等)。47 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口或燃烧、燃烧器到换热面 (如余热锅
12、炉换热器等) 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20 页 - - - - - - - - - 7 48 焚烧炉渣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49 焚烧飞灰生活垃圾焚烧后从锅炉烟道和烟气处理系统收集的残渣。410 热灼减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 100% 式中: P热灼减率, % ;A干燥后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 600(25)3 小时
13、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411 二噁英类多氯代二苯并 - 对-二噁英类物质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类物质的总称。412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 (TEQ )二噁英毒性当量因子 (TEF)是二噁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 - 对-二噁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 噁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 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 TEF) 413 企业边界指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414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生活垃圾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14、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20 页 - - - - - - - - - 8 焚烧设施。415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5、焚烧厂运营措施51 焚烧厂的运营必须考虑到焚烧垃圾的种类。52 以尽可能实用的方式回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如热电联产,生成工业用汽,或者局部供暖。53 将残渣的产量和危害性最小化,并适当地回收利用尽可能做到资料化,回收的残渣,必须遵循国家法规。54 炉渣热灼减率应 3% ,最高值不大于 5% 。55 各项目公司应根据设计能力, 按
15、时完成垃圾焚烧总处理量。56 对每种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定期测量,并制定相关的运行规程、检测计划等。57 加强烟气净化所需的化学品(石灰、活性炭、氨水、盐酸、氢氧化钠)质量控制, 建立化学品进厂质量控制规定, 对每一批次的化学品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并对进货批次、进货量、进货日期、供应商、质量检验结果详细记录。58 化学品质量控制标应符合,附录B:活性炭质量标准;附录C:氢氧化钙质量标准。6、垃圾运输和接收61 焚烧厂运营中应采取必要的垃圾运输和接收预防措施,尽可能实际地防止和限制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尤其是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以及臭味和噪声,防止对人类健康造成的直接威胁。
16、2 在焚烧厂在接收垃圾过程中应防止污水、臭气、粉尘污染周边环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20 页 - - - - - - - - - 9 63 应定期进行垃圾热值分析,并详细记录。64 对于工业垃圾、化学品垃圾、危险品废物应严格执行拒绝接收。65 对于特殊垃圾的接收和处理,应根据提供特殊垃圾的政府相关部门的特定要求采取措施,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7、烧厂技术要求7.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施:垃圾接收与贮存设施、焚烧炉、烟气净化系统、
17、烟气排放监测设施、 渗滤液收集与处理设施、 渗滤液渗漏监测设施、防臭除臭设施。7.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设封闭式围墙, 并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 10m。7.3 垃圾接收与贮存设施应采取封闭措施并保证在有生活垃圾贮存时处于负压状态。7.4 垃圾接收与贮存设施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配备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7.5 垃圾贮存设施的容积应能够保证容纳在焚烧炉检修停运期间收集的垃圾量。8、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81 焚烧炉技术性能应满足表 1 中的条件。表 1 生活垃圾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序号项目指标检验方法1 炉膛(二次燃烧室)内任一点温度 850在炉膛(二次燃烧室)前、中、后三断面分别
18、布设三个以上热电偶测量2 炉膛(二次燃烧室)内烟气停留时间2s 根据焚烧炉设计书检验和制造图核验3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3% HJ/T 20 4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6-12% GB/T 16157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20 页 - - - - - - - - - 10 82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应满足表 2 规定的要求。表 2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限值要求取值时间限值( mg/Nm3 )监测方法1 小时均
19、值100 HJ/T 44 注:本表规定的各项指标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 11%的氧气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83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应满足表 3 规定的要求表 3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限值要求24 小时均值50 HJ/T 44 1 小时均值 _ 100注: 本表规定的各项指标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 11%的氧气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83 有多台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条焚烧线必须设置一根排气管,并将烟气集中到一个烟囱排放或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84 焚烧炉的烟囱应按照 GB/T 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采样监
20、测用平台。85 如果将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医疗废物、生物发酵制药残渣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进行共处置, 需要在焚烧炉上设置独立的废物投料口,并采取与其他废物隔离的装卸、贮存和投料措施。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医疗废物、生物发酵制药残渣的接收、贮存、输送、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以及入炉前的操作按照 HJ/T 177 执行。86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设置助燃系统,用于焚烧炉启、停炉和焚烧温度不能满足 8.1 条要求时的自动助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0 页,共 20 页 - -
21、- - - - - - - 11 9、焚烧废物的要求9.1 生活垃圾在入炉焚烧之前,宜采取相关措施,以提高生活垃圾的热值、降低含水率并减少污染风险。9.2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及其他非危险工业废物可以与生活垃圾共同焚烧处理,以废聚氯乙烯塑料为主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应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焚烧处置。93 如果焚烧设施满足本标准 8.5 条规定,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医疗废物、生物发酵制药残渣可以与生活垃圾共同焚烧处理。医疗废物和生物发酵制药残渣焚烧处理量不应超过生活垃圾焚烧炉处理能力的 5%。医疗废物、生物发酵制药残渣入炉前的操作按照 HJ/T 177 执行9.4 禁止将电子废物以及除 9.3条规定的医疗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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