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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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瑞 安 市 规 划 建 设 局二六年二月49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1第三章 建 筑5第一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5第二节 建筑间距7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9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13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14第六节 其 它14第四章 配套设施15第五章 城市道路24第一节 一般规定24第二节 城市道路系统25第三节 道路红线宽度27第四节 平交路口27第五节 立体交叉口用地控制28第六节 交通设施28第六章 城市管线30第七章 城市绿地32第八章 附 则33附图一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分区示意图34附录一 名词用语解释35附录二 计算规则37附录三 建
2、筑间距图示44附录四 建筑离界距离图示47附录五 瑞安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48附录六 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50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1.1条 为了加强瑞安市(下简称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
3、可参照执行。第1.3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若详细规划与本规定相抵触,按本规定执行;尚无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涉及本规定内容的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1.4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已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1条 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用地进行管制分类。第2.2条 本市城市用地管制分类按使用性质的公共与非公共属性分为保
4、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四大类二十九小类。各类用地的代号和含义以及相应的国标代号如表2-1。用 地 分 类 表2-1序号用地类别及代号国 标代 号内容与含义序号1保护用地1-1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等的用地11-2公共绿地G1、S22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及以绿化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21-3生产防护绿地G2提供花草苗木的园地以及用于保护环境而留设的防护林地、绿地或其他绿色空间31-4水域E1江、河、湖、海、水库、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41-5耕地E2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51-6园地、林地E3、E4、E
5、5果园、茶园等园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62控制用地2-1道路广场用地S1、S21城市的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用地,包括交叉口用地和交通性广场用地以及以硬地面为主的公共活动广场72-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用地82-3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的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用地92-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02-5山地E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城市公园的山头112-6湿地E8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6、及相关区域123指定用途用地3-1行政办公用地C1国家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133-2文化设施用地C3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图书展览、配套建设的文化活动中心等用地143-3体育用地C4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和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153-4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163-5教育科研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173-6特殊用地D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外事用地,监狱、劳改场所,安全保卫部门用地183-7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194一般用途用地4-1一类
7、居住用地R1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04-2二类居住用地R2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14-3村镇居住用地E61以建制镇住宅为主的用地224-4村镇建设用地E62、E63、E69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除村镇居住用地外的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234-5商业娱乐服务金融用地C21-C25除独立地段的农贸、小商品、工业品及综合的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娱乐金融业、服务业和旅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244-6市场用地C26独立地段的农贸、小商品、工业品及综合的市场用地254-7一类工业用地M1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64-8二类工业用地M2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74-9三类工业用
8、地M3对环境有严重影响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84-10仓储用地W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29第2.3条: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是为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必须留设的公共保留地,包括为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性基础设施用地,为城市历史文化所必需的公共性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绿化用地。对保护用地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指定用途和一般用途用地是除公共保留地之外的城市其它产业活动和居住活动用地。第2.4条:建筑物(设施)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三十类,序号及含义如表2-2。 建筑物(设施)分类 表2-2序号类别内容与含义1园林建筑及小品园林绿地中有造景作用同时供人游览、观赏、
9、体育的小型建筑及城市雕塑等小品 2低层住宅1-3层的住宅3多层住宅4-6层的住宅4中高层住宅7-9层的住宅5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100米以下)6宿舍集体宿舍7基础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中学等8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小百货、饮食、浴室、储蓄所、邮政所等9小型文化体育设施小型文化活动和体育设施,文化站、活动室等10小型卫生设施小型卫生设施,门诊所、卫生院等11小型公用设施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水泵房、燃气调压站、配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12社区管理设施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等13商业服务金融设施商场、餐厅、旅馆、商店、金融机构、商务办公楼、期货市场等商业贸易设
10、施14大中型交易批发市场工业品、农副产品、综合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15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16娱乐设施文化宫、青少年宫、影剧院、音乐厅、俱乐部、活动中心等17体育设施体育场馆等18卫生设施医院、防疫站等19教育设施大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培训中心等20科研设计设施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设施等21行政办公设施行政、党派和团体机构等22社会停车场(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23对外交通设施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对外交通运输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24市政公用设施加油站、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邮政、通
11、讯、消防、环境卫生、城市交通等设施25一类工厂对环境无影响的工厂26二类工厂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工厂27三类工厂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工厂28普通仓库除危险品仓库以外的其他仓库29危险品仓库储存危险品的仓库30老人公寓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住宅(含敬老院)第2.5条 各类用地与各组建筑物(设施)的适建规定为表2-3。凡表中未列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 用 地 适 建 规 定 表2-3 土地 类别建筑 设施 组别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其它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道路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山地湿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
12、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1-11-21-32-12-22-32-42-52-63-13-23-33-43-54-14-24-54-64-74-84-94-101园林建筑及小品2低层住宅3多层住宅4中高层住宅5高层住宅6宿舍7基础教育设施8小型商业服务设施9小型文化体育设施10小型卫生设施11小型公用设施12社区管理设施13商业服务金融设施14市场15文化设施16娱乐设施17体育设施18卫生设施19教育设施20科研设计设施21行政办公设施22社会停车场库23对外交通设施24市政公用设施25一类工厂2
13、6二类工厂27三类工厂28普通仓库29危险品仓库30老人公寓注:表示允许,表示需经审核后允许,表示一般不允许或经市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允许,空格为不允许。第2.6条 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黑线、黄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第三章 建 筑第一节 建筑容量第3.1.1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业项目除外),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3.1.2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或分区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但不应低于本规定;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应按本规定表3-1的
14、规定执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1 区位建筑 建筑 类 容量 型旧城区核心城区规划区建筑密度D %建筑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 %建筑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 %建筑容积率FAR低层独立式住宅其它低层住宅18250.300.716250.30.7居住建筑多层中高层高层3628251.82.53.83225221.72.33.53024221.62.13.5一般办公建 筑多层高层35302.56.533302.35.530282.15.0旅 馆多层高层40382.45.038352.34.835332.04.5商业建筑多层高层55403.05.045352.86.040352.55.
15、0商 办综合楼多层高层40402.04.035302.04.535302.04.5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500.62.0500.62.0普通仓库低层多层高层4540381.21.83.04035301.63.03.5注: 1、旧城区范围:瑞祥大道瑞湖路飞云江以北。 核心城区范围:旧城区以外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确定的市区以内范围(特殊情况下核心城区可参照旧城区标准执行)。 规 划 区:指核心城区以外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内。2、居住建筑控制指标仅针对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居住组团规模以下的住宅地块开发建设。3、本表规定
16、的指标除指出以外均为上限,具体指标根据城市空间环境等要求,在市规划建设局设计条件中确定。4、容积率计算见附录二-2。5、区位见附图一。6、学校、体育等按有关规定执行。7、特殊地区古城,按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执行。8、工业建筑其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可适当调整。9、商业住宅综合楼指标控制按商业和住宅的建筑面积构成比例参考上表计算确定。第二节 建筑间距第3.2.1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第3.2.2条 住宅间距(一)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17、,首先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本市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核心城区内旧村改造项目确有困难的,参照旧城区执行)。(二)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平行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遮挡物朝向为南北向的,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2米。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朝向为东西向的,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旧城区不应小于0.9倍,且不小于9米。低层独立式住宅和
18、低层独立式住宅之日照间距,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0倍,且不小于12米。2、垂直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旧城区不应小于0.8倍,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旧城区不应小于0.7倍,且最小值为8米。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等于大于16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3、低、多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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