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卖场超市大型百货运营资料 门店 卖场003 卖场美化宣传管理规定V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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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场美化宣传管理规定V1.0版本号:V1.0附件数:6密级: 机密撰写人:刘伟审核人:牟贵先 、李霞审批人:黄光裕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卖场美化宣传管理工作,使其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2.1 适用范围: 电器各分部、各门店;2.2 发布范围:总部门店管理中心、采销中心、行政中心、财务中心;各大区、各分部。3. 名词解释:无4. 职责:4.1总部卖场美化宣传人员职责:负责促销活动布置指导书的拟写,卖场美化装饰指导,促销活动布置指导,宣传物资掌控与审批,卖场布置费用的审批和管理。4.2分部卖场美化宣传人员职责:负责门店卖场美化装饰指导,促销活动布置指导,卖场布置
2、费用掌控及上报,宣传物资掌控、上报和配发,门店外立面破损情况的统计及上报。4.3门店卖场美化宣传人员职责:负责门店卖场布置装饰,促销活动的卖场布置,宣传物资使用。门店外立面破损情况的统计及上报。5.管理制度:5.1 外场美化布置标准:门店外场促销气氛的营造及醒目的公司形象,整洁的外场环境,缤纷的空飘、条幅、充气拱门、彩带和刀旗,新颖、有趣的促销活动,着装统一的促销人员,这一切共同组成的外场气氛,不仅可以刺激入店顾客的购买欲望,同时能吸引路过者的目光,扩大活动的影响力,激发潜在顾客的消费。各分部可针对所辖门店的具体情况参照以下标准执行。5.1.1 外挂横幅: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可视条件确定各门店横幅
3、长、宽尺寸,内容要紧扣促销主题,不得遮挡公司形象。要求悬挂平整、牢固。5.1.2 正面巨幅:尺寸由分部门店管理中心根据门店情况确定,要用醒目的大字突出活动给顾客带来的实惠与好处,并明确活动时间,巨幅的色彩要鲜艳,悬挂平整、牢固,不得过度褶皱、破损。可找厂家联合制作(在巨幅中可体现厂家LOGO及厂家促销活动),费用由厂家承担,由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审批后制作。5.1.3 厂家条幅: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可视条件确定各门店条幅长、宽统一尺寸,内容要充分体现厂商之间的合作关系,由采销中心确定厂家悬挂,要求条幅色彩多样化、密布整齐化、悬挂牢固,充分营造外场气氛。5.1.4 空飘和充气拱门:充气拱门上的贴字和空飘
4、悬挂的条幅内容要与促销活动相关,内容需由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审批(应争取最大化使用厂家提供的资源),厂家需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维护,同时确保空飘和充气拱门干净、整洁、悬挂牢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5.1.5 刀旗:利用外场护栏,可制作多种色彩的刀旗,刀旗由促销活动的主推厂家制作。如刀旗制作费用由厂家承担,可在刀旗上体现厂家相关内容,但需经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审批。5.1.6 户外路演:需要厂家配合(由采销中心指定),由厂家提供所有相关费用。活动除常见的歌舞表演和有奖问答外,可考虑其它形式,但要有气势、有创新。在整场活动中需穿插介绍企业文化及促销活动的相关内容。5.1.7其他:以上户外布置项目需分部视当地实
5、际情况与当地政府部门、机关事先沟通,并办理相关手续。门店应派专人进行外场安全巡视,以确保活动能够顺利进行。5.2内场美化布置标准:5.2.1海报张贴标准:5.2.1.1 厂家宣传海报不允许在公共区域内张贴,特殊情况下只限于各自厂家区域内张贴(不得遮挡厂家LOGO,不得出现厂家销售部门地址、销售电话等信息),且必须经分部门店管理中心批准,分部适当收取费用(如厂家宣传海报涉及商品价格,需由分部采销中心、门店管理中心共同审批,门店管理中心备案)。5.2.1.2 公司宣传海报应张贴于商场门口的布告栏和公告栏上。也可采用专用支架陈放于商场门口(不得影响客流正常进出),不得张贴于外立面墙壁上、柱子上、广告
6、灯箱上、商场橱窗玻璃及玻璃门上。5.2.1.3 店内张贴公司宣传海报,要求在公共区域内张贴,如迎宾大门入口的通道两侧空间、主通道、楼梯上下口、收款台和服务台(须用陈列架展示,同时不能遮挡公司、厂家标识、导视牌、不得影响客流正常流动)。不得张贴在厂家广告、店内柱体、墙壁及样机上。5.2.1.4 为扩大公司促销活动的影响力,有条件的分部可联系所辖门店能辐射的小区物业部门,在小区入口处、布告栏、电梯间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司自制的海报,应保证张贴的海报整洁、无破损,确保公司形象。5.2.2机打POP内容标准:5.2.2.1 POP制作只能由分部宣传、美化专员或门店宣传、美化专员完成,其他人员禁止制作POP
7、,要求做到版面丰富、主题突出、版式规范。POP内容应直接表现出促销活动(主题和细则)、促销机型(型号、功能及价格)及温馨提示的具体内容。5.2.2.2大张POP(A1纸型)介绍促销活动的内容及活动细则。小张POP(A2、A3纸型)介绍内容包括:品牌、型号、功能、价格四项。每张POP颜色、品牌、型号、功能介绍、价格等项目必须按照总部下发的标准(统一颜色、统一字体、字号)执行。5.2.2.3POP打印要规范用字,不允许使用繁体字、不得出现错别字,使用正确的数量单位,按公司规定的字体、字号进行打印。POP内容严禁私自涂改,如须更改内容、增加书写项目必须由宣传、美化专员重新制作。5.2.2.4严禁分部
8、自行与厂家联合制作带有厂家LOGO或厂家宣传口号的POP纸张。5.2.2.5分部如超出以上标准,需自行制作、填写、设计POP,必须上报总部门店管理中心卖场管理部审批,批准后分部(备案留存)方可制作。5.2.3 POP张贴、悬挂标准:5.2.3.1品牌分类标准:各品类所有品牌分为A、B、C三类确定POP张贴、悬挂数量(品牌分类由分部采销、门店管理中心共同确定);A.类品牌:对支持力度较大、促销资源丰富的品牌;可张贴、悬挂POP六张,以主推(以总部主推为主)、包销、特价、促销活动、高库存商品、滞销商品为主。B.类品牌:对支持力度一般、促销资源较少的品牌;可张贴、悬挂POP两张,以主推(以总部主推为
9、主)、特价、高库存商品、滞销商品为主。C.类品牌:对无支持、无任何促销资源的品牌;不得张贴、悬挂POP。5.2.3.2厅房POP悬挂标准:于厅房外门楣(灯箱)下沿或上沿(厂家LOGO左右两侧)粘贴,展厅内可选择适当的位置张贴,不得遮挡厂家LOGO、广告画面,要求张贴平整,左右数量对称,POP间不留空隙。如果悬挂高度不足,影响顾客视线,可采用“L”型支架或“T”型支架在厅房内展示(要求同一区域:统一POP悬挂高度、POP大小的标准)。5.2.3.3靠墙展台POP悬挂标准:利用展台灯箱下沿张贴,悬挂方式做到同一区域内POP间距相同(不得遮挡样机,保证POP平整不卷曲),侧看为一条直线。也可采用“L
10、”型支架张贴POP。5.2.3.4地台式展台:此类展台灯箱位置较低不利于直接张贴POP,可采用“L”型支架或“T”型支架放置于展台内展示。“L”型支架统一要求升高至190CM处,立柱须与地面保持垂直,并紧贴展台邻通道一侧放置,POP面向顾客流动线。“T”型支架应靠近相应样机放置,但不得遮挡其它样机,另POP必须端正地固定在支架上(正反面悬挂)。5.2.3.5岛型展台张贴、悬挂标准:A.展台上方无法悬挂时:采用吊杆悬挂或“L”型架展示。吊杆高度以悬挂POP下沿垂直地面高度2米为标准。“L”型架并列放置于展台内,统一高度为190CM处,立柱须与地面保持垂直,POP要求正反面悬挂(内容不同),一个“
11、L”型展架只能正反悬挂一套POP,摆放位置要便于两侧顾客观看其内容。B.利用展台上方灯箱悬挂:POP应在灯箱下沿或上沿(厂家LOGO左右两侧)张贴,要求左右悬挂数量对称、POP平整,要求双面张贴POP。展台内部、展台表面不得张贴POP。如果悬挂高度不足,影响顾客视线,可采用“L”型支架按标准展示POP(要求所有环岛内“L”型支架放置位置统一)。5.2.3.6开放式展台:POP需正反面张贴采用“L”型支架或“T”型支架展示。“L”型支架统一要求升高到190CM,立柱须与地面保持垂直,并紧贴展台邻通道一侧放置。“T”型支架应靠近样机放置,但不得遮挡其它样机, POP必须端正的固定在支架上。5.2.
12、3.7公共区域POP张贴标准:主入口(内外)、电梯、楼梯、主通道等公共区域只能张贴活动POP,应采用A1纸型张贴。在入口(内外)的通道两侧空间、主通道两侧空间、楼梯(电梯)上下口整齐摆放(须用陈列架展示,同时不能遮挡公司、厂家标识、导视牌、不得影响客流正常流动)。也可采用在布告栏、公告栏张贴或专用展架并排摆放的方式张贴、摆放。不得张贴在厂家广告上、店内柱体及墙壁上。5.2.3.8厂家自己制作的POP同厂家海报的管理、张贴标准相同,不得随意张贴,以免影响卖场整体形象。注:严禁使用黄色胶带粘贴,粘贴时不允许胶带外露;同一区域POP摆放、悬挂应保持在一条直线上;灯箱下沿悬挂、吊杆悬挂或“L”型架、“
13、T”型支架各类摆放、悬挂方式,应保证同一方式、同一区域POP距离地面高度保持一致、POP间距保持一致、POP面向主客流线;各类POP严禁在同一展区内重复张贴(原则上每个型号只限张贴一张POP);“L”型支架必须确保立柱与地面保持垂直;POP张贴、悬挂时不得遮挡厂家LOGO、广告图片、不得影响客流正常流动。5.2.4 POP收费标准:5.2.4.1大号(A1)POP收费标准:4元/ 张,各分部、门店根据门店经营质量的不同进行洽谈,最高不超过8元/张,最低不低于3元/张。5.2.4.2中号(A2)POP收费标准:3元/ 张,各分部、门店根据门店经营质量的不同进行洽谈,最高不超过5元/张,最低不低于
14、2元/张。5.2.4.3门店所有POP必须由门店宣传美化专员制作,同时负责统计门店各品牌实际使用数量、应交纳费用,并以月为单位进行汇总,签字确认后于每月20日上报门店店长。5.2.4.4门店店长安排门店巡检组按汇总表进行逐一检查,检查无误后由巡检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还门店店长。5.2.4.5门店店长于每月23日通知厂家, 要求厂家在一周内将此笔费用交至门店财务,同时将汇总表报分部门店管理中心备案,门店财务人员给厂家开具收据(须注明收入项目)每月门店财务人员将门店POP专项收费统一上缴分部财务。5.2.4.6厂家需在分部统一缴纳POP费用时, 门店管理中心卖场主管应对各门店上报报表中需在分部缴纳PO
15、P费用的品类、品牌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5 日将整个分部该品牌应缴纳POP费用以确认函形式与厂家确认(签约时应注明本月30日前厂家必须将此笔费用较之分部财务部门)。确认函/备忘录统一定期由门店财务上缴分部财务。5.2.4.7分部财务必须按照总部财务中心规定合同外收入项目操作规范,对此项收入进行财务及收入报表处理。5.2.4.8任何品牌出现前期POP费用欠收时,各门店严禁为该品牌继续制作POP(含活动类POP)。5.2.4.9每月分部将所有统计表汇总(以品牌为单位),统一备案。5.2.5吊旗悬挂标准:5.2.5.1吊旗只能悬挂于通道上方,不得在其他位置张贴和悬挂。为了不影响顾客视线,原则上要求吊旗
16、下沿离地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2.2M,不高于2.5M。两旗纵向间距用保持在1.5M左右。个别受条件限制的门店,可根据各楼层高度限制,在吊旗尺寸上可稍做调整,最小尺寸不得少于50CM*30CM。如楼层无法达到下沿离地面2.2M的高度要求,该区域可不悬挂吊旗。5.2.5.2吊旗必须用专用的吊旗杆固定,不得出现歪斜、脱落及褶皱现象,应保持吊旗旗面整洁。吊旗悬挂应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不得遮挡厂家LOGO灯光及消防设施。5.2.5.3悬挂时以纵列为单位,采用一列为正面,一列为反面的方式依此类推进行悬挂。5.2.6商品价签的标准:5.2.6.1各分部需向当地物价局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使用申请。批复后要求各
17、分部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的版式(商品价签、特价价签等)为标准,由分部统一制做下发,按当地物价部门要求正确使用。5.2.6.2在使用价签的过程中必须分清商品属性方可使用,不准以任何理由乱用、错用商品价签及降价签。5.2.6.3各分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价签样式(包括尺寸、内容等)用Excel进行设计,设计完毕后以电子版形式下发至各门店进行价签的填写、打印。5.2.6.4各门店商品价签必须使用“电脑打印价签”,确保打印项目清洁、无误,不得涂改,各项打印内容均需与价签各项目对齐;不准使用手写价签,物价部门规定价签上需盖章的内容,必须盖章,不得打印。5.2.6.5价签必须置于价签托、价皮内,再粘
18、贴或放置在样机上,不得出现价签褶皱、变形、歪曲等现象。禁止使用黄色胶带粘贴。5.2.6.6各品类商品价签摆放标准:A.彩电类:价签粘贴或置于样机左上端。B.冰箱类:价签粘贴或置于样机左上端(不得遮挡厂家LOGO)。C.洗衣机类:价签粘贴或放置于样机顶盖左上角。D.空调类:柜机:价签粘贴于样机出风口左侧下沿;挂机:价签置于样机左上端。E.手机、数码、小家电类:价签粘贴或置于样机左上端。体积较小的样机价签置于样机前方(不得遮挡样机、厂家LOGO)。F.电脑类商品:价签置于电脑主机箱上。G.烟灶热消类:烟机、热水器价签粘贴于样机左上端;灶具价签置于灶台左上角。H.碟机、迷你音响、功放、微波炉类:价签
19、粘贴或放置于样机顶盖左侧前沿或样机左侧(不得遮挡样机LOGO、型号、功能按键)。I.音箱类:价签粘贴或放置于样机顶部左侧前沿。J.配件类:价签粘贴于样品下端或放置于样品左侧(不得遮挡样品LOGO)。注:同类商品的价签粘贴或放置位置必须相同、使用的价签尺寸必须相同;未出样商品价签应按同一系列商品依次粘贴或放置,但不得影响出样样机的展示效果,不得遮挡出样样机LOGO、型号、功能按键等;必须保证价签与功能卡尺寸统一。5.2.7功能卡摆放标准:5.2.7.1功能卡制作完毕后放置于价托、价皮内方可粘贴或放置在样机上使用。5.2.7.2功能卡陈列位置要求与商品标价签并排、并列摆放,使价格与商品功能一目了然
20、,更好的服务于顾客;禁止将功能卡随意摆放。(陈列位置按价签摆放标准执行)。5.2.7.3功能卡的展示不得遮挡商品LOGO、功能按键,影响样机展示效果。5.2.7.4功能卡应随商品的上柜、撤柜及商品调换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更新,各组楼层主管需随时检查功能卡的内容与商品实际功能是否一致,以免造成顾客的恶意投诉。5.2.7.5杜绝由于商品变化及摆放时间过长造成的功能卡更换不及时、褶皱、变形及一个价托内放置多个功能卡的现象发生,必须保证一价托一功能卡。5.2.8功能卡打印内容的规定: 5.2.8.1功能卡上的所有内容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的方式进行制作,并保证其内容与产品说明书一致,并必须加盖功能详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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