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Ⅸ.5.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21日汇发[2005]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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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21日 汇发2005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保证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如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2005年1月24日之前发生的最近一期关联外资并购交易已于该日期之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居民个人应按照附件格式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补
2、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未经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及其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二、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的境外企业如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境外企业最大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境外投资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三、境内居民个人对其持股的境外企业已办妥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为该境外企业发生于2005年1月24日之前的并购境内企业交易办理外资外汇登记。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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