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因果关系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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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因果关系探析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两重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是权利因加害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损失是因为权利受侵害而发生。此即侵权行为成立之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及损害赔偿法的核心,是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重要的逻辑纽带,也是最困扰法官和学者的问题之一。就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言,这一问题又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第二,证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责任由谁承担,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前者是在实体法层面通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确定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它是什么,包括什么;而后者是把证明因果关系内容和范围的责任在当事人间分配,决定由谁来证明,证明到何
2、种程度。这两个问题是讨论任意一种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时,都不能回避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也不例外。 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仅仅因为有虚假陈述的存在而承担责任,投资人只有在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作出投资行为而遭到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虚假陈述的受害人,得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换言之,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原则要求虚假陈述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一联系体现为损失的产生是因信赖虚假陈述而作出投资行为的结果。因此,沿循投资交易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可以进一步纵向区分为两重:一是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是否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作出,我们把这称为交易的因果关系;二是投资者的投资
3、损失是否因为虚假陈述而导致,我们把这称为损失的因果关系。前者主要侧重于虚假陈述与投资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不考虑虚假陈述是否为损失的原因;后者侧重于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不考虑投资者是否因为信赖该虚假陈述而作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的因果关系及其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的投资决策根本就不是依赖虚假的信息而作出的,或者其明知该陈述为虚假而仍旧进行了投资交易,则该交易中不存在信赖,因而也不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可见,要证明是否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最重要的便是要证明信赖关系的存在。那么又如何认定信赖关系的存在呢?这一关系是必须由作为原告的投资者证明,还是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推定?对此,可以采纳市场
4、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加以解决。 (一)市场欺诈理论的运用 市场欺诈理论在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年的诉一案中首次适用;年,第六巡回法院在 诉一案中进一步采纳了这一理论;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上诉审判中对市场欺诈理论的认可,最终标志着这一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确立。 以市场欺诈理论解释信赖关系的基本逻辑是,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是因信赖市场定价的公正性和整体性才进行交易的,而市场的价格将客观地反映虚假陈述的信息,因此,投资者以正常方式作出的投资决策是基于对市场定价的信赖,即是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至于为什么证券市场中价格与信息之间有着此种内在联动关系,则必须借助有效资本市场假说加以解释,而这
5、一假说也构成市场欺诈理论的经济学基础。该假说力图证明证券价格与信息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进而说明资本市场的效率与信息的互动关系。根据有效资本市场假说,一个资本市场如果能充分、准确地披露全部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将及时地反映在证券价格上,成为影响证券价格形成的因素,在这样的一个资本市场就不可能出现反常获利现象,因而是有效率的。因此,在一个成熟有效的市场上,证券的市场价格反映并包含了所有公开、可得的信息;任何一个投资者,不管他对这些信息是否知情,事实上都在按照包含着这些信息的价格进行交易。据此,市场欺诈理论认为,所有不真实的和具有欺诈性的信息也都反映在证券的市场价格上,因而在有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所有的
6、市场参与者都将按照一个反映着虚假陈述的价格或买或卖,即使他们对于该陈述的虚实毫不知情。所以虚假陈述将构成对投资者的欺诈,即便投资者并不直接信赖该虚假陈述,不知情的投资者也将因信赖市场价格而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间接的信赖关系,间接信赖足以构成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所需要的信赖要素。 (二)举证责任倒置信赖推定原则的确立 对于应由何人来举证证明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间存在信赖关系的问题,美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在解决方法上存在着差异和反复。 美国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成文法主要集中在年证券法( ,以下简称)第、条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规则第()条的规定上。 第条()款明确规定,当注册说明书中对重大情况有不
7、真实陈述或遗漏时,“除非被证明在获取证券时,(购买人)已知这种不真实或者漏报情况”,否则,“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都可根据第条提起诉讼。因而原告只需证明:第一,注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陈述或遗漏;第二,他遭受了损失;而不用证明他信赖该文件也不用证明他收到过该文件。但如果原告是在发行人公布了自注册文件生效之日起个月的损益说明书之后才购入股票的,则原告须证明存在着对注册文件的信赖,但此时他仍不需要证明曾经阅读过该文件,因为该条同时还规定,投资者信赖的建立不一定是他阅读了该注册说明书。所以第条一般不要求原告证明信赖,尽管该条也规定被告可依据原告在获得证券时已知真相为由抗辩,但这种抗辩的成立是相当困难的。
8、 第条的规定是对第条的补充和扩展。第条只适用于依据该法进行过注册登记的证券的发行和销售,而第条则将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扩展到任何证券的发行与销售,不论该证券是否根据证券法进行了注册登记。如前所述,在依第条起诉时,如果原告在获得证券时距注册文件生效已超过个月,而且发行人已公布过该期间的损益说明书,则他就要对虚假陈述的信赖承担举证责任,而如果根据第条起诉,原告就完全不需要证明信赖的存在,他只要表明预先不知道存在虚假陈述即可,并且原告(无论其是否经验丰富)除凭借其常识以外,无义务另外进行调查活动。基于上述的区别,实践中投资者大多依据第条提起诉讼,而不是依据第条。 另外,年证券交易法( ,以下简称)第条
9、对虚假陈述赔偿问题也作了相关规定,但该条款并不适用于完全没有披露的情形,而且如果陈述的作出是基于善意并且不知其为不实陈述,便可以获得抗辩,尤其是原告必须证明对不实陈述的信赖关系,因而依据该条款的诉讼并不比依据侵权法的一般规则的诉讼有多少优势。 根据第()条的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为了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制定必要的和适当的规则。在关于不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的规则第()条中,明确规定原告就其赔偿主张必须同时证明交易的因果关系和损失的因果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未向投资者披露的事实将会影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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