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 热点问题和案例企业解析 资产收购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契税该如何筹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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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usiness plan report资产收购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 契税该如何筹划?Business plan report资产收购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契税该如何筹划?一、基本案情WE 集团是一家从事医药生产的企业集团,2016 年 8 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产、土地部门传递的有关该企业集团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涉税事项联系单。税务机关经过核对发现,该集团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过户主要是由于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引起, 具体情况如下:WE 集团中, WE 化学与 WE 生物分别是 WE 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2016年 8 月,WE 化学以其 99%的净资产(包括实物资产
2、 25000 万元以及承担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5000 万、负债 19000 万和劳动力 268 人)注入WE 生物公司,作为对价,WE 生物将其所拥有的 S 公司的 30%的股权转让给 WE 化学。二、税收分析WE 集团的这次资产重组行为,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1.增值税Business plan report在本次资产重组中,WE 化学以其 99%的净资产换取 WE 生物所拥有的 S 公司的 30%股权。WE 化学需要通过重组实现其 99%的资产转移至 WE 生物,而这些资产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实物资产。在 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出台了 13 号公
3、告和 51 号公告,分别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明确, 主要精神就是对这种包括实物、债权债务和劳务力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或是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延续了上述规定,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列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WE 集团本次重组中,WE 化学的整体资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WE 集团的本次资产重组,从企业所得税
4、的角度来看,是一项资产收购。在这个过程中,WE 生物收购 WE 化学的 99%的净资产,作为支付的对价,WE 生物支付了其拥有的 S 公司的股权。对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主要是分析本次重组是否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Business plan report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 59 号文) ,WE化学取得 WE 生物支付股权的计税基础,以 WE 化学原 99%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WE 生物取得 WE 化学 99%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此项资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这样企业的相关资产转让所形成的所得可以不定
5、期地递延到以后期间进行确认。(1)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重组事项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第一项就是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从这次资产重组业务来看,其目的是将属于 WE 化学中的制药资产进行剥离并入到 WE 生物中去,为了实现集团内相关业务的专业化。从这个角度来看,是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同时,本次重组的步骤是该集团整体重组业务的一部分并且是关键步骤, 自然也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并且不是以减少、免除或是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为了证明本次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企业需要将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并提交专项的说明。(2)权益连续性的判定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资产收
6、购的权益的连续性的体现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二是在资产收购重组中取得支付的收购企业,Business plan report在收购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对应到 WE 集团的重组业务,就是 WE 生物收购 WE 化学的资产后,给 WE 化学支付的对价,其中股权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交易总额的 85%.并且 WE 化学取得WE 生物所支付的股权后,在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为此,若企业想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办理, 需要向税务机关出具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支付情况的证明,并且,WE 化学需要出具 12 个月内不
7、进行股权转让的承诺书。这里,针对 WE 集团的本次资产收购,存在一定争议的。有观点认为在本次资产收购过程中,WE 生物的支付从直观上来看全部为 S 公司的股权,股权支付比例为 100%,但在 WE 化学打包转让的业务中,包含了 19000 万元的负债,而这个负债随资产一并转让到 WE 生物中,这是 WE 生物在重组后需要承担的,实际上就相当于 WE 生物为了收购 WE 化学的资产,除了支付股权外,还为 WE 化学承担了部分债务。而这部分支付,如果分开来看,是非股权支付的部分。将此因素考虑在内,WE 生物的资产收购重组的股权支付就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就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但笔者认为这
8、种观点是有问题的,WE 生物对 WE 化学的资产收购是对一项包括负债在内的“资产包”的收购,负债是其“资产包”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将这种资产项内的负债与 WE 生物单独为 WE 化学承担的负债混同, 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独立出来作为 WE 生物支付对价的一部分,WE 生物重组业务中支付的对价仍然全部是 100%的股权。在本次重组中,WE 生物收购 WE 化学的大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股Business plan report权是其所拥有的 S 公司的股权或是 WE 生物自身的股权。59 号文中对股权支付的定义是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用本企业的股权进行支付,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如果换在 WE
9、集团的重组业务中,就是WE生物用自身的股权作为收购资产的对价支付给WE化学, 这样,WE 化学就通过对 WE 生物的股权控制,实现了对 WE 化学原有资产的间接的持续控制。而这也是权益连续性要求的应有之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WE 生物用其所拥有的 S 公司股权去支付资产收购的对价,也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的。但这种处理有一个问题,就是重组税制中的权益的连续性是被打破的。重组后,WE化学不能通过对 S 公司的股权控制实现对重组资产的持续权益的控制,是不符合权益连续性的要求的。但在我国目前的税制条件下,用子公司的股权作为资产收购的股权支付, 是符合特殊重组的股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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