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Ⅲ.1.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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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2006年5月8日 证监发行字20061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
2、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第六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
3、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首发:9号文:IPO: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第七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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