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7号)发出股东大会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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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董事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具体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推进状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况等;同时,公告必须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已经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超过30日的上市公司,应当最迟于10月13日发布进展公告,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无须申请股票交易停牌1小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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