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报告司法拍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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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名称:番禺区市桥镇西丽路华侨城28号楼3座304房二分之一产权住宅用途房地产交吉及不交吉价值估价报告估价委托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估价机构: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胡志仪(注册编号:4420140123)赖树宏(注册编号:4420170093)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估价报告编号:财兴房评字2017第200号目 录第一部分、致估价委托人函1第二部分、估价师声明2第三部分、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3一、估价假设条件3二、估价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4第四部分、估价结果报告6一、估价委托人6二、受托估价方6三、估价对象6四、估价目的8五、价
2、值时点8六、价值类型9七、估价依据9八、估价原则10九、估价方法11十、估价结果12十一、估价人员13十二、现场勘察期13十三、估价作业期13十四、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13第五部分、附 件14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评估委托函(2017)粤0115评估65号)(复印件);2、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复印件);3、现场勘察笔录(复印件);4、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5、估价机构估价资格证书(复印件);6、估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7、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8、估价对象照片。 番禺区市桥镇西丽路华侨城28号楼3座304房二分之一产权住宅用途房地产交吉及不交吉价
3、值估价报告第一部分 致估价委托人函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受贵院委托,本公司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对位于番禺区市桥镇西丽路华侨城28号楼3座304房二分之一产权住宅用途房地产进行交吉及不交吉价值评估,价值时点为2017年8月16日,估价目的是为委托方拟处置估价对象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交吉及不交吉价值。本公司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估价方法比较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测算,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房地产交吉及不交吉价值因素进行分析,确定估价对象位于番禺区市桥镇西丽路华侨城28号楼3座304房二分之一产权住宅用途房地产于价值时点2017年8月16日的房地产交吉价值
4、为人民币伍拾万零玖仟捌佰叁拾元整(¥509,830.00),不交吉价值为人民币肆拾万零捌仟元整(¥408,000.00)。(详见房地产估价结果汇总表)房地产估价结果汇总表地址权属人权属资料总建筑面积(m2)用途结构及层数评估标的物所在楼层交吉单价(元/ m2)二分之一产权交吉价值(元)不交吉单价(元/ m2)二分之一产权不交吉价值(元)番禺区市桥镇西丽路华侨城28号楼3座304房二分之一产权高泽权、何凤彩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65.70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共8层第3层15,520.00509,830.0012,420.00408,000.00特别提示:1、据广州
5、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所载:估价对象于2010年8月25日办理抵押(全部),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于2016年12月29日被南沙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2016)粤0115执1684号。本次估价未考虑抵押及轮候查封等情况对估价对象造成的影响。2、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所载:估价对象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批准用途为住宅,未明确载明土地使用期限,共用地面积为1,729.20平方米;估价对象权属人为高泽权、何凤彩,占有份额均为二分之一,权属来源为于1995年6月在华侨城房地产公司购买,产权证号为0631800,
6、发证日期为1996年7月20日,所有权性质为私有。故本次估价,设定估价对象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估价结果已扣除土地出让金16,577.00元。最终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应以国土部门核实为准。3、估价对象为番禺区市桥镇西丽路华侨城28号楼3座304房二分之一产权,根据委托方提供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估价人员未能明确委估物业二分之一产权的具体占有面积、内容等,本次估价结果为房地产整体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特请报告使用者注意。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8月30日第二部分 估价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
7、说明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按照有关房地产估价标准的规定进行估价工作,撰写本估价报告。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我们仅对估价对象的外围进行了勘察,但对室内结构、装
8、修、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未能勘察。除非另有协议,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实地查勘人员:赖树宏实地查勘日期:2017年8月16日 第三部分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一、估价假设条件:1、一般假设(1)权属人合法取得相关产权证件,并以所确认的房地产用途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2)本报告以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处于完好状态并达到委托方所提供的使用功能为假设前提。(3)估价对象在保持现有住宅用途条件下,能够与其他要素相结合,满足目前的正常住宅用途需要,处于最有效使用状态,得到最高最佳使用。(4)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复印件资料
9、属实。(5)本次估价不考虑影响估价对象房地产价格的有关债权债务因素,也不考虑估价对象转让的有关税费。(6)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7)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市场,交易价格为公平市场价值。(8)房地产在市场上交易期间,其价格仍将保持稳定。(9)本次估价未对建筑物的室内结构进行详细测试,除非另有协议,我司不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10)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权属状况等以委托方提供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所记载之状况为准,因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有一定时效性,若上述数据与房管部门相关产权资料数据不一致,按房管部
10、门资料为准,报告需作相应调整。(11)本次估价结果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估价结论的影响。(12)本次评估未扣除物业可能存在的各项欠费等,估价结果亦未包括估价对象转让的有关税费。特请报告使用者注意。(13)本次评估未考虑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所存在的消防、结构性隐患问题可能对该房地产的处置所带来的影响。2、未定事项假设:无。3、背离事实假设(1)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所载:估价对象于2010年8月25日办理抵押(全部),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于2016年12月29日被南沙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201
11、6)粤0115执1684号。本次估价未考虑抵押及轮候查封等情况对估价对象造成的影响。(2)于现场勘察时,估价对象所在大楼正在加装电梯。本次测算,未考虑该事项对估价对象的影响。4、不相一致假设:无。5、依据不足假设(1)估价对象为番禺区市桥镇西丽路华侨城28号楼3座304房二分之一产权,根据委托方提供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估价人员未能明确委估物业二分之一产权的具体占有面积、内容等,本次估价结果为房地产整体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特请报告使用者注意。(2)受客观条件限制,估价人员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室内进行勘察;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估价资料,估价人员无法明确估价对象是否存在
12、被占用、租约限制等因素。本次估价,估价人员按照市场一般状况设定其不交吉影响系数为80%。不交吉价值是在估价对象正常市值的基础上,乘以一定不交吉影响系数得出。需指出的是该系数为估价人员结合市场一般状况,以及该原因造成估价对象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存在的差距,同时结合估价人员经验综合得出。建议委托方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估价对象。特请报告使用者注意。(3)现场勘察时,受客观条件限制,估价人员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室内进行勘察。本次估价,是根据所在大楼类似物业装修情况及外围勘察情况,设定估价对象为普通装修的前提下进行,普通装修设定如下:室内格局方正合用,室内装修标准为抛光砖地面,内墙面及天花刷ICI漆,木夹板门,
13、铝合金窗加装防盗网。特请报告使用者注意。二、估价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1)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所载:估价对象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批准用途为住宅,未明确载明土地使用期限,共用地面积为1,729.20平方米;估价对象权属人为高泽权、何凤彩,占有份额均为二分之一,权属来源为于1995年6月在华侨城房地产公司购买,产权证号为0631800,发证日期为1996年7月20日,所有权性质为私有。故本次估价,设定估价对象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估价结果已扣除土地出让金16,577.00元。最终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应以国土部门核实为准。特请报告使用者注意。(2)本报告是在满
14、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价值时点为现场勘查日2017年8月16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报告提交日为2017年8月30日,其有效期自估价报告提交日起壹年内有效。(3)本报告只为估价委托人委托目的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4)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向委托方和审查部门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本估价报告;未经评估机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肢解本报告;本报告整体使用,单独使用任何一部分是无效的。(5)本估价报告中有关法律性文件或证明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因文件或材料不真实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受托方不予承担。(6)本估价报告不对房地产权属负责,亦未考虑其权属状况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7)本估价
15、报告分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估价结果报告只为委托方拟处置估价对象提供价值参考,估价技术报告仅供估价机构存档,若委托方及有关部门欲知估价详情,本估价机构可供查阅。(8)价值时点后,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估价对象的质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估价对象估价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估价结论。(9)本估价报告由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负责解释。(10)本估价报告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无估价师签名和估价机构加盖公章无效。(11)本估价报告使用的币种为人民币。第四部分 估价结果报告一、估价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1、估价委托人名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联系人:刘方、石豪楠联系电话:020
16、-83007131、020-83007130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2、利害关系人(1)权属人:高泽权、何凤彩(2)申请执行人:庞里英二、受托估价方 估价机构名称: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机构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26号省财政厅综合楼东梯14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13690资格等级:房地产一级资格证书号:粤建房估证字2015021-1/1(有效期限至2018年5月19日止)法人代表:古文枢联系人:赖树宏联系电话:(020)83816110三、估价对象1、估价对象范围本次估价对象为位于番禺区市桥镇西丽路华侨城28号楼3座304房二分之一产权住宅用途房地产。
17、2、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2017年8月16日,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进行了现场查勘,详情如下:(一)土地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名称番禺区市桥镇西丽路华侨城28号楼3座304房所占土地使用权。四至西至西丽小学,南至西城路,其余至小区内住宅建筑物或绿化用地。土地面积共用地面积:1,729.20平方米。土地性质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所载,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批准用途为住宅,未明确载明土地使用期限。故本次估价,设定估价对象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土地形状形状为规则长方形。地形平坦。地势与周边道路持平,自然排水状况良好。土壤土壤条件良好。地基(地质)外观及使用状况显示:承载
18、力及稳定性良好,无沉降现象。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及土地平整程度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内外“五通一平”(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以及场地平整),土地平整状况良好。(二)建筑物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名称番禺区市桥镇西丽路华侨城28号楼3座304房。建筑面积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所载: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5.70平方米。用途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1-27167)所载:土地批准用途为住宅,未登记房屋具体用途。本次估价设定房屋用途为住宅。评估楼层估价对象位于第3层,整栋大楼共8层。高度层高约3米。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外墙贴马赛克,铝合金窗加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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