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子商务法案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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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尔夫行业网络侵权纠纷探讨案情 宫某原是一家高尔夫公司的市场策划兼产品宣传经理,对公司产品的品牌推广做出过一定贡献,逐渐变得自大而我行我素起来,后终因工作严重失职被公司解聘。但宫某不是反省自己,反而以掌握公司内幕为幌子,在业内几家网络媒体上发表文章或者在论坛上发帖散布不实信息,恶意中伤原公司,严重影响了公司品牌在高尔夫用品市场上的信誉。一时间,该公司的国内外客户纷纷致电或来函询问情况,有些甚至直接撤销订单。最后,公司上下经过努力,通过与相关网络媒体和客户的广泛沟通,澄清了事实,给外界还原了真相。专家解答 本案涉及网络名誉侵权问题。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融合了单向与双向的信息传播的特征而成为个人传
2、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统一体。进入网络,用户往往以电脑为屏障,通过匿名或者其他隐匿真实身份的方式,从而相对于现实世界而言,其言行就不是那么谨小慎微而变得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上信息之海量和更新速度之神速,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完全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侵权就变得如此容易,也给一些恶意侵犯他人名誉之行为提供了一个广阔空间。因此,网络被公认为名誉侵权案的多发区。网络名誉侵权涉及问题很多,也很复杂,就实践中的两个焦点问题作初步探讨:(一) 网络名誉侵权主体中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与传统媒体侵权案件相比,网络名誉侵权主体更为复杂,主要包括网上侵权言
3、论的初始作者、言论传播者以及网络服务商。在这些主体中,侵权言论初始作者、言论传播者往往由于上述提及的原因难以确定,那么,能够确定的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名誉侵权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就成为实践中令人关注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我们上面已经谈到,由于技术原因和网上信息量之巨大、速度更新之快速,对网络服务商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不仅不可能,也不利于网络产业的发展。但对于他人制作的侮辱、诽谤等侵权信息,如果网络服务商能够控制而没有采取一定措施控制,或者在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下未对侵权信息采取必要的及时的措施,则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负有“ 合理的注意义务” 。同时我们主张,在上述三种侵权主体都能够确认的
4、情况下,三者成立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15 条、第 16 条以及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 条、第 13条都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二) 认定名誉是否受损问题对于网络来讲,电子邮件、BBS 公告版或者聊天室发表言论,甚至放置照片等,都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网络发布的信息,即使在少数人中传播,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也极有可能被无数人看到。因此可以认定网上散布言论就是向第三人散布,至于是否被第三人知晓,既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反映知晓(如本案 ),也可以通过网页点击率、在线聊天人数等来作出判断。而这种第三人的知晓是否对名誉权人造成损害事实,笔者认为应当采用推定
5、,即只要此种言论被第三人知晓,就推定名誉权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其名誉受损的事实已经发生。(三)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形式问题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 条规定的名誉侵权的责任形式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我们认为,网络侵权虽然具有复杂性,但这种复杂性只是由于网络本身的复杂性自然衍生的,并没有改变名誉侵权的本质,所以从责任基本形式上来看,与传统名誉侵权并无差异。只是需要注
6、意的是,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所以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领域也不妨突破传统方式,而采用 “ 网络传播 ”的方式。回到本案中,本案实为网络侵犯法人名誉权案件,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追究言论初始作者责任的同时,在第一时间也直接与涉案网站联系。大多网站在我们提出删掉相关侮辱性诽谤性言论的合理要求后,马上作出反映,及时予以删除;个别网站在我们指出网站在名誉侵权中的责任以及利害关系之后,也表示赔礼道歉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更加上该公司积极与其客户沟通,将这些言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7、-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 美欧亚商务网络域名抢注案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 )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多媒体网络开发经营业务的网络公司,1999 年分别注册国际域名 “www. chinaproject. com”与中文域名 “ 中国项目网 ” 和“ 中项网 ” ,并通过注册取得“ 中项网 ”商标专用权。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 )有限公司则称自1987 年以来就一直从事中国项目业务,2000年注册国际域名 “www.
8、 sinoproject. com ”与中文域名 “ 中国项目网 公司 ” 、“ 中项网 . com” ,并使用 “ 中国项目网 ” 、“ 中项网 ” 作为上述国际域名的中文名称。原告由此起诉被告恶意侵权注册,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诉称: 1999 年 7 月 26 日原告注册了国际域名china,于 1999 年 8 月 2 日注册了中国域名 ,于 1999 年 9 月 23 日申请注册了 “ 中项网 ” 商标。1999 年 11 月 25 日,原告正式开通 “ 中国项目网 ” 网站。 2000 年 1 月,原告又注册了 “ 中国项目网 中国 ” 等中文域名。 2000 年 3 月 27
9、日,被告美欧亚公司照搬或剽窃原告的商业创意、标志,模仿原告的国际域名注册了相近似的国际域名sino,并冒用和套用原告的中文域名“ 中国项目网 ” 为被告的网站中文名称,开展与原告相同的业务。同时,被告在媒体和数家大网站上宣传、介绍其“ 中国项目网 ” 是中国 “ 正宗 ” 的,在商标和域名方面不断实施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淡化了原告的域名,由此误导业界,致使原告吸纳股东和海外融资60 万美元的工作夭折,并为诉讼支付了10 余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决:1美欧亚公司停止剽窃中项网公司商业创意,侵害中项网公司商业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美欧亚公司以 “ 中国项目网 ” 、“ 中项网 ”
10、和“ 项目网 ” 中文域名的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停止侵害中项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2赔偿中项网公司的经营损失和相关诉讼支出共计500 万元人民币 ; 3美欧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 )有限公司辩称, 被告自 1987 年就一直从事中国项目业务,且 2000 年 4月和 5 月注册了 “ 中国项目网、“ 中项网和“ 中项网的中文域名。原告所诉侵犯商业创意、侵害商业标志和以中文域名形式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不能成立。原告虽主张中文域名,但原告实际投入运营的只是一个英文域名,该英文网站使用了三个翻译名:“ 中国招商广场 ” 、“ 中国项目网
11、 ” 、“ 中项网 ” 名称。双方之间的争议实质是有关英文域名的中文网站名称之争。关于英文域名注册我国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11 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 ”、“CHINESE ”等字样的域名。被告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 年 2月 14日制定的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规定,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使用以 “ 中国 ” 为字头的网站名称,原告2000 年注册的中文域名没有政府部门的批件,据此,原告没有权利享受我国法律的保护。被告于 2000 年 9 月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制定并实施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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