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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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1目的 为了防止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混淆及误用产品,更好的分析不合格产品并采取纠正措施,以实现必要的产品可追溯性,确保产品能追溯至其原始状态。2范围 适用于本厂采购、生产、交付的产品.3定义可追溯性是指通过记录来追溯产品的生产历史。4职责4。1供方:负责对提交给本厂的产品进行标识。4.2供应科:4.2。1负责监督供方对提交给本厂的产品进行标识。4。2.2负责标识购进物品的产品属性.4。3质检科:4.3.1负责标识经检测后产品的合格状态。4。3。2负责监督生产现场、仓库物品的标识情况。4.3.3负责追溯产品的形成过程.4。4生产车间:负责标识使用中的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产品。5管理
2、方法5。1产品标识的内容:产品的名称、批号、数量、状态、检验人员、检验时间等.5.2标识的方式:可采用分区域挂牌、贴标签等方式。5。3进厂原料的标识5。3.1如供方所提交产品的标识已清楚的标明了产品的属性,且该原料容易区别、辨认,本厂可以不再对该物品进行标识。否则仓库需采用分区域、张贴标签等方式对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的材料进行标识。5。3.2原料的检测状态的标识:原料在未检验之前需放入规定的区域,标明“待检.检验后合格品入库,按照5.1及5。2的要求进行标识。不合格品放置在特定区域内并做好退货准备或相关处理工作。5。4在制品的标识5.4。1如在生产过程中产品本身的属性及批号等无法识别又要转入下
3、道工序时,应对产品进行标识。5。4.2在制品检测状态的标识:在未进行规定的检测之前须标明“待检”标识,并存放于规定的区域。检测之后由质检人员在标识牌上标明产品的状态并签名,不合格品放入规定的区域存放、标识,由质检科进行后序的跟踪处理。5。5成品的标识5.5。1未进行检测的成品须标明“待检”标识,并存放于规定的待检区域。检测之后由质检人员发放产品合格证,在合格证上需标明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执行标准、检测人、生产单位等。经检测后不合格品放入“不合格品”区域存放,由质检科进行后序的跟踪处理。5.6标识的保持管理5.6。1产品的标识不能因搬运、雨淋、管理不善而消失,以防止产品误用或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以保持其可追溯性。5。6。2发现标识不清或无标识的产品,应立即向标识的责任部门或质检科报告,产品暂停流转、使用,直到重新检测、确认、标识后方可流转和使用。5.6。3质检科负责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的标识进行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程序的规定作好标识,无状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5。6。4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标识用标签、标识牌等应有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放置。5。7可追溯性:本厂产品的追溯要求追溯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批号、相关作业人员及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工艺的控制情况。因此,所有工序的生产应在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上详细注明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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