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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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 2011116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各相关单位:现将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 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等对象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第三条本市城市区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 - - - 第四条公租房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
3、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公租房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
4、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第八条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
5、)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九条 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 - - - - - - - - - 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
6、障。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 套型结构、 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 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
7、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六) 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 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
8、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 - 第三章申请准入第十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 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 年以上;(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
9、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 倍以下;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申请租赁公租房时,年龄应满30 周岁,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一年以上。第十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 倍以下;(四)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父母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秦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 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 年以上;(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
10、)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 倍以下;(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第二十条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秦皇岛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9 页
11、- - - - - - - -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三)月收入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 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秦皇岛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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