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可编辑版】.doc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可编辑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可编辑版】.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及第142条对不起诉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有从严要求,加上受免予起诉权被取消的影响,一些基层检察院没有敢于大胆地行使这一权力,有些基层检察院甚至把很明显的不起诉案件也交付法庭审判,造成无罪判决案件和免于刑事处分案件增多,这于经济诉讼法则很不利,也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怎样看待不起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2款规定:“犯罪
2、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不难归纳出,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所谓不起诉权,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权。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对于犯
3、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鉴于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不将其交付审判和处以刑罚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和政策目的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弊后有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也即原来的免予起诉权; 2、经过侦查认为确实不构成犯罪而作出终止诉讼的决定权; 3、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决定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作不起诉决定的职权。 不起诉,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对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因此,它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节约人力和物力,提高司
4、法机关的威信,实现三机关互相制约原则,都具有重要意义:1、不起诉有利于保障人权。不起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体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宗旨。 2、不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及时地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不让案件再进入审判阶段,这样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3、不起诉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及时果断地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花大力气办好大案要案。 对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研究法律应当从现实出发。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
5、再谈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下面就不起诉谈几点看法。那么,不起诉制度究竟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呢? 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看,其不完善的地方就在于赋予外部监督的力度不够。公安与法院有检察机关监督,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也是外界对不起诉制度不信任的关键所在。只要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也就等于不起诉制度已经趋于完善了。当前检察机关正在研究的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就是作这方面的努力。但这种依照庭审形式的作法,是不合乎检察机关的实际的。因为检察机关的处理权和审判权不是一回事,检察机关的处理权更多地带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它作出的决定更多地体现单方面的独自的行为,而不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可编辑版 对不起 制度 认识 完善 思考 编辑
限制150内